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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仲燃油供应合同标准格式2019》起草说明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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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仲燃油供应合同标准格式2019》(CMAC Bunkering Form 2019)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制定,主要针对中国船舶燃油供应的实践情况,分别采用英文和中文作为文本语言,供船舶燃油供受双方在洽谈合同时选择使用。

一、主要特色

  1. 立足于中国,特别是浙江舟山地区船舶保税燃油供应的客观情况,同时参考了其他标准格式,充分考虑成熟的行业国际习惯做法。

  2. 采用方格条款与文字条款结合的形式。方格条款用于记载合同的基本信息,供受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将相关信息填入方格。

  3. 均衡地分配供油方与受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供受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4. 精简文本内容,对于部分与供受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关联较小,或者法律规定较为明确的条款予以简化。

  5. 规定供受双方可以选择中国法或英国法作为准据法,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在满足规定条件时指定独任仲裁员。

二、条款内容

目前实践中当事人订立的船舶燃油供应合同通常由两份法律文件组成:一是标准格式条款,二是供油确认书。本格式采用方格条款与文字条款结合的形式,综合了以上两份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不仅明显减少了船舶燃油供应合同的文本篇幅,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供受双方对于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不甚了解的情况。方格条款也符合目前舟山地区供油商的业务操作模式,便于合同订立与具体操作的衔接。方格条款由10条组成,文字条款由11条组成。

(一)方格条款

  1. 合同签订地点(Place)
    以填入舟山的情况为例,即使关于供油合同的洽谈是双方在不同国家通过邮件等方式进行的,填入舟山也无不妥。若船东有特别理由坚持要填入国外地点的,供油商可以接受。在准据法和争议解决方式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即使选择国外地点作为合同签订地,通常也不会对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2. 合同签订日期(Date)
    缔约日期可以是双方要约得到接受之日,也可以是合同签署之日。在有特殊原因情况下选择其他日期也是可以接受的,比如合同按照一方企业内部流程完成审批之日。

  3. 卖方(Seller)
    卖方即为向船东提供燃油的一方,应填入名称及注册或营业地址。

  4. 买方(Buyer)
    可以填入与供油商订立合同的一方,也可以填入买方指定的人,应当填入名称及注册地址。在此方格中也可以填入船舶名称。

  5. 等级与数量(Grades & Quantity)
    按照实际情况和惯例填入。

  6. 船舶(Vessel)
    填入船名和IMO号。

  7. 交付地点(Place of Delivery)
    考虑到天气等因素对于燃油供应的影响,建议不要填入唯一、绝对的交付地点,而应作出一定保留,即供油商可以在其他地点交付。

  8. 预计到达时间(ETA)
    预计抵达时间由船东提供。

  9. 价格(Price)
    填入燃油的单价及货币。

  10. 支付(Payment)

填入付款方式及供油商的收款账号。

(二)文字条款

  1. 燃油质量(Quality)
    燃油质量通过双方对品名、规格及标准的约定得以确定,卖方应当保证的是其所供应的燃油符合买方指定燃油的品质,而燃油是否满足买方的具体用途则应由买方承担责任。只要所供燃油符合双方约定的特定品名、规格和标准,即使燃油在实际使用时未能满足买方的特定用途或目的,卖方也无需承担责任。

  2. 燃油数量(Quantity)
    燃油数量是目前船舶燃油供应实践中争议最为集中的事项,主要体现在如何确定供油数量问题上,双方往往无法达成一致。就卖方而言,最能反映燃油实际数量的是供油驳船的计量,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以卖方数据为准。采用受油船舶的数据显然对卖方是不利的,因为导致数量差异的出现有很多种原因。因此,本条规定供油数量以卖方确定的计量数据为准,但船东可以参加卖方的计量过程。此外,鉴于实践中双方对供油数量争议频繁出现,本条还增加规定5%的数量允许误差。

  3. 取样(Sampling)
    取样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取样的位置,二是取样的数量。前者目前在中国市场鲜少引发争议,而不同地区、不同标准格式关于后者的规定则不尽相同。
    本条考虑了舟山地区的实际做法,规定卖方负责取样,但船东可以参加取样过程。采集的油样至少应当分装为4份并妥善施封,其中2份由供油方保存至少60天,2份由受油方保存。非经上述程序提取的油样不能用于确定燃油的质量。取样的数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油样的检验应当交由买卖双方共同指定的专业机构完成。

  4. 交付(Delivery)
    交付涉及的主要是迟延责任的问题。基于供油的特征,实践中各种原因都可能导致迟延的发生,因而让卖方承担迟延责任并不合理。本条规定,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卖方不承担迟延责任。而规定船东负有连接油管的责任,则有助于卖方避免由于油管不能顺利与受油船舶连接而承担迟延责任。

  5. 支付(Payment)
    从目前舟山地区船舶保税燃油供应的实践情况来看,供油方事先对于受油方的信用情况均有不同程度的评估程序,加之供油方也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因而供油方未能在账期内收到全部油款的情况鲜有发生。
    规定船东可以在加油后30天内付款是基于舟山地区船舶燃油供应的通行做法。如果供油量在30天内就会全部消耗的,可以考虑调整30天的付款期限。规定船东应当承担各种额外费用则是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及费用承担,尽量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6. 所有权与风险(Title and Risk)
    规定燃油所有权在船东全额支付了购油款后才发生转移是为了方便卖方在没有收到款项情况下行使追索权,而规定燃油风险在进入受油船歧管时转移至船东则明确了卖方承担风险的期间。这一规定符合船舶燃油供应的惯常做法。

  7. 索赔(Claims)
    限定船东提出索赔的时间限制有利于避免争议的发生。鉴于供油实践,14天的期限应当是合理的。此外,在本条明确卖方责任范围应有助于避免或减少各种缺乏依据的索赔。

  8. 合同解除(Termination)
    本条主要针对不同的合同解除情形分别加以规定。合同解除是船舶燃油供应实践经常发生的问题,重点在于买方单方解除合同时的赔偿责任及其范围。合同原则上应当经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如果一方由于自身原因主张解除合同,应当承担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买方的赔偿范围包括燃油在市场上可能产生的差价。

  9. 赔偿(Indemnity)
    本条主要是针对卖方因执行船东指示而遭受损失的情形作出的规定。

  10. 不可抗力(Force Majure)
    本条规定是通常的不可抗力条款。如果不可抗力持续超过10天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10天的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11. 准据法与仲裁(Governing Law and Arbitration)

考虑到未来采用本格式订立的合同绝大多数将在中国履行,本条规定供受双方可以选择中国法或英国法作为准据法,如未选择即适用中国法。保留当事人选择英国法应当有助于本格式得到国外船东的采用。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中国法和英国法以外的法律作为争议解决的准据法。

本条同时规定纠纷应当交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特别是舟山地区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位于舟山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中心,从而更便于解决纠纷。而关于仲裁员指定的规定则强调了当事人在仲裁中的自主原则,也应有助于本格式得到国外船东的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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