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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颂专题 · 以案说法】刑事案例分析之:虚开发票罪
2019-07-03

以案说法

廖亚梅

   在现代高科技信息化时代,在国家倡导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背景之下,我们每一个有志之士都一一响应、当仁不让,纷纷开启了自己的创业经营之路。但是,一旦投入到企业的经营过程之中,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时常被碰得头破血流,甚至触犯刑事法律,锒铛入狱成为阶下囚,悔之莫及,悔之晚矣!又或者自己从事的经营行为只是打了一些擦边球,但却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而被冤枉,不知如何伸冤!以及又或是这些非法经营的受害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从何入手去举报去维权。所以,我们威颂律所刑事组的全体同仁,特在此辟出此刑事专栏,希望通过每期的以案说法,来为大家排忧解难、答疑解惑!同时,也欢迎各位提出问题,我们将会耐心及时的给予咨询解答!

 

第一期      刑事案例分析之~虚开发票罪(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

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机械厂,张某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机械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遂以他人开办的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16年至2017年间,张某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钻机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源公司账户,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市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市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无罪。

 

  【法律评论及依据

 

       对于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国家已经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的保护民营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央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200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意见》)亦明确要求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本案张某借用其他企业名义为其自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当时的税收法律规定,但张某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之下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中级人民法院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认为,本案不应定罪处罚,故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最终,本案一审法院宣告张某无罪,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也使维护和发展民营企业的政策法规落实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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