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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化工码头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港口石油化工库区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
2019-08-1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油气化工码头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港口石油化工库区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应急管理部办公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港口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国船级社、部规划研究院、部科学研究院、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部职业资格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管理标准体系,规范相关作业,我部组织起草了国家标准《油气化工码头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港口石油化工库区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9年8月23日前书面反馈我部。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胡琳琳,电话:010-65292641,传真:010-65292642,邮箱:sys627@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部安质司、科技司、应急办、海事局。


文档附件:

  1. 《油气化工码头作业安全规程》《港口石油化工库区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doc

油气化工码头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6994-1997《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本标准与GB 16994-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更名为《油气化工码头作业安全规程》。

——将液体化学品、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液化烃码头纳入到本标准适用范围之中。

——修改原标准中设施、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规定了油气化工码头建成运行后的一般要求。

——将原标准中的作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扩充,形成“作业安全要求”章节。

——新增了“安全管理要求”章节。

本标准正文共6章内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994-199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化工码头作业过程中基本的作业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港、河港的油气化工码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3348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T 15626 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

GB 18180 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

GB 18434 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3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JTS 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 165-5 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

JTJ 212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JTJ 237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 556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油气化工码头  Oil&gasand chemical terminals

港区范围内装卸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化学品、散装液化气体码头的统称。

4 一般要求

4.1 基本规定

4.1.1 油气化工码头装卸工艺系统应与设计船型、装卸能力、货种特性、配套储运能力等相匹配,并具有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防泄漏、防风、防止事故扩大和防止船舶碰撞的安全设施。

4.1.2 油气化工码头的安全设施应进行检查、维护、定期测试或检测。

4.1.3 安全仪表、气体监测、消防控制、自动联锁保护和紧急停车等控制系统应定期进行测试。

4.1.4 防爆设备、静电接地系统、防雷装置、工艺设备设施、防风装置、防污染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装备等应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测试或检测。

4.1.5 应定期对码头前沿护舷进行检查、维护。

4.1.6 应定期对港内水域进行水深扫测。

4.1.7 除装卸液体化学品船舶以及5000吨级以下油船可以根据货种和作业量等条件采用软管装卸作业外,均宜采用装卸臂作业。

4.1.8 安全标志、警示标识以及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的设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 2893、GB 2894、GB7231的规定执行,存在高毒作业的油气化工码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Z/T 203的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等应清晰、醒目、无破损,至少每半年检查1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2 防火、防爆

4.2.1 在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电器等设备设施应根据划分的爆炸危险区域进行选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8、GB 50052、GB50074、JTJ237的规定。

4.2.2 油气化工码头应严格控制点火源,并采取以下措施:

——不应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

——不应在爆炸危险区域穿戴铁钉鞋或使用铁质、钢制等易产生火花的工属具;

——不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设备;

——应对进入码头的机动车进行检查,并配备合格的尾气火花熄灭装置;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特殊作业审批制度,落实安全防护、专人监护等措施。

4.2.3 防爆设备设施运行时应保证设备周边无妨碍设备安全运行检修的杂物、设备外壳完好、安装或连接牢固、无异常声音、振动或过热等情况,对出现故障的防爆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4.3 防静电和杂散电流

4.3.1 防静电和防杂散电流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2158、GB 13348的规定。

4.3.2 应定期检查工艺管道、装卸臂、钢栈桥、消防炮等金属构件的等电位连接。

4.3.3 使用登船梯、跳板等供人员上下船的梯道时,其与船舶甲板或码头平台搭接处应采取绝缘措施,避免形成船岸之间电气通路。

4.3.4 采用装卸臂作业时,应在装卸臂上设置绝缘法兰;采用软管作业时,应在软管上设置不导电短管;亦可采用其它有效的防静电和防杂散电流的装置。

4.3.5 进入下列场所时,应通过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有效消除人体静电:

——码头引桥或引堤入口处;

——码头作业区内操作区域的入口处;

——上下船通道岸侧入口处。

4.3.6 装卸臂和工艺管道内货种的流速应控制在其设计流速范围内,并满足船舶或储罐进料口要求的安全流速。

4.3.7 定期检查连接点、连接线和接地端等静电接地系统,确保电气通路应完好有效。

4.3.8 定期对接地系统、非金属材料(如绝缘法兰)的电阻进行检测,电阻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 13348、GB 12158的规定。

4.3.9 进入油气化工码头的人员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4.4 防雷

4.4.1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7、GB50065和JT 556的相关规定。电气和信息系统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343的相关规定。

4.4.2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各连接导体应完整、有效连接。防雷装置中的引下线、连接板、断接卡、接地线及其螺栓等,凡是不在混凝土内的器件,都应进行热镀锌处理。接地线与接地体在地下的焊接点应采取沥青密封等防腐处理。

4.4.3 防雷装置每年应检测1次,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1次。

4.5 防泄漏

4.5.1 装卸臂、工艺阀组和管线、机泵等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巡检维护,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货种物料扩大蔓延。

4.5.2 应使用经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压力仪表、测温仪表、安全阀、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报警器等仪表、设备。

4.5.3 工艺管道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在线检验,并根据管道安全状况等级开展全面检验,检验报告均应存档。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的检验项目和要求应符合《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

4.5.4 采用软管进行装卸作业的码头,应定期对软管的导电率、强度、永久伸长率等进行检测,检测周期不应超过1年。

4.5.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493的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检定。

4.5.6 应根据装卸货种理化性质,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报警器用于巡检或事故状态下应急使用,配备数量可根据场地条件、装卸货种的危险性、作业人员的数量等综合确定。

4.5.7 应定期对装卸臂的紧急脱离装置进行测试,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4.6 防风

4.6.1 设置有装卸臂、登船梯等大型机械的码头应根据气象预报(警)信息和现场气象观测对风况进行研判,开展台风、阵风预防工作。

4.6.2 装卸臂应采取以下防风措施:

——固定旋转部位;

——收拢并固定装卸臂,锁紧用于固定装卸臂的插销;

——采用绳索将装卸臂进行绑扎、固定等。

4.6.3 登船梯应采取收回、固定、楔紧行走滚轮、锁闭防风插销等防风措施。

4.6.4 应对防风装备和防风应急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台风和阵风多发季节,每月至少检查1次,其他时段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4.7 防污染

4.7.1 油气化工码头应按照水上防污染风险评估的要求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和溢油、浮油回收、处理设施和器材,并按照有关操作规定安放防污染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检验检测。

4.7.2 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放。需要排放的,应经处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8978规定后方可排放。

4.8 消防

4.8.1 消防设施、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 50151、GB 50338、GB50116、JTJ 237、JTS 165的相关规定执行。

4.8.2 灭火器的配置、检查和维护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 50140、GB 50444的相关规定执行,灭火器应每半个月检查1次。

4.8.3 应对消防水源每半个月检查1次。采用海水为消防水源的,应检查取水口的洁净度。

4.8.4 火灾警报装置,如通讯器材、广播、声光警报器、电铃及电笛等,应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4.8.5 消防水和消防泡沫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消防管道、法兰连接处、阀门等部位应密封无泄漏、无腐蚀损坏,泡沫液应在有效期内,消防控制系统应能有效运行。

4.8.6 可能结冰的地区应采取必要的防冻、放空措施,防止消防管道、阀门等冻裂或堵塞。

4.9 个体防护及救生

4.9.1 应为码头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11651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临边作业应穿戴救生衣。

4.9.2 应根据装卸货种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并定期检查维护,现场配备急救用品和药品并定期检查、更换。

5 作业安全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进港船舶应与码头靠泊能力相匹配,并满足ISGOTT、GB 18434、GB 18180的要求。

5.1.2 应明确禁止靠泊、停止装卸及紧急离泊的条件。

5.1.3 应及时获取气象预报信息,遇有雷雨、突风、大浪、大雾等不良天气不得作业。预报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应通知船方做好避风准备。

5.1.4 作业人员应培训考核合格,并熟练掌握以下知识:

——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作业现场、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装卸货种的理化特性及应急处置方法;

——个体防护装备及救生设备设施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相关事故的经验、教训;

——设备设施的操作要求、岗位分工;

——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5.1.5 应与库区建立协同作业程序和应急程序。

5.1.6 应建立船舶技术审核制度,进行船舶筛选。

5.1.7 首次抵港船舶或经船坞修造的船舶应要求船方提供维修检查验收等证明文件。

5.1.8 当潮流大于60cm/s时,船舶应采取助泊、助航措施。

5.2 靠泊前准备工作

5.2.1 应制定靠泊作业计划,并提前48小时与船方进行抵港前信息交换,核对船舶信息,并向船方提供潮流数据。靠泊24小时前,码头装卸管理人员应对码头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测试。

5.2.2 与库区、船舶明确通信方式、应急信号及应急措施。

5.2.3 组织召开装卸前安全会议,明确装卸货种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要求,制定作业安全措施、巡检计划、值班人员安排,向库区、船方及相关人员通报作业安全要求。

5.2.4 检查码头附近水域,不应有影响靠泊的障碍物。

5.2.5 检查装卸设备设施、附属设施、安全设施,确保相应设备设施处于安全可用状态。作业前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得存有安全隐患。主要检查内容应包括:

——装卸臂、软管、工艺管道等装卸设备设施;

——系泊设备、辅助靠泊设备、风浪监测设备等附属设施;

——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防泄漏、防污染、消防等安全设施;

——个体防护装备及救生设备设施;

——通信设备设施;

——照明设备设施;

——紧急冲淋器、洗眼器等。

5.2.6 需要进行消拖船或警戒船监护的船舶应在装卸作业前处于监护位置。

5.2.7 应划定码头作业区域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5.3 船舶靠泊作业

5.3.1 靠泊前与引航员或船方确定靠离泊专用频道,并议定备用通信方法,与靠离泊无关的通话不得随意占用专用频道。

5.3.2 装卸管理人员应在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到达现场,检查附属设施、开启辅助靠泊设备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无妨碍船舶靠离泊的障碍物。

5.3.3 与引航员或船方保持密切联系,告知船方潮流、潮速、潮向、风速、风向及建议靠泊舷侧,并正确显示泊位位置信号,确保码头接口与船舶管汇接口处于正常范围内。

5.3.4 靠泊时,作业人员应严密注意船舶靠泊速度和角度,若超过限定范围,应及时通知引航员或船方调整。

5.3.5 靠泊船舶应严格遵守JTS 165、JTS 165-5、JTS237等规范,落实船舶安全间距的要求。

5.4 系缆作业

5.4.1 系缆前应检查缆绳及系缆设施周围,不得有妨碍系缆作业的障碍物或无关人员。

5.4.2 系缆前应与船方确认系缆的数量。缆绳不得存在破损的情况,且应有足够的强度及长度,能抵御涌浪、潮流、风等,并适应船舶吃水、潮位变化和船舶的运动。

5.4.3 系缆作业人员应指引船方将撇缆头抛向指定区域。系缆时应按先倒缆,再横缆,最后首缆或尾缆的顺序进行系缆。

5.4.4 系缆作业人员应穿戴带缆手套、安全帽、救生衣、安全鞋等个体防护装备。

5.4.5 系缆作业期间,作业人员不得把手、脚放在系缆设备上;不得用脚踩踏正在滑动、溜动的缆绳;不得跨过系缆绳及锚钩;不得背对海侧作业;不得站在缆绳的反弹区内操作。

5.4.6 使用绞缆机时,牵引绳在绞缆装上缠绳不得少于2圈。绞缆应缓慢进行,系缆作业人员应与绞缆机保持安全距离。

5.4.7 使用快速脱缆钩时,快速脱缆钩在系缆操作开始前应处于复位锁定状态。快速脱缆钩各锚钩间不得相互影响。数根缆绳同时连接时不能交叉。

5.4.8 系缆作业完毕后,应与船方进行确认。

5.5 装卸前准备工作

5.5.1 装卸前应完成下列操作:

——布设围油栏;

——架设船岸通道;

——与船方、库区进行工艺流程的确认,阀门开启状态应符合工艺要求。

5.5.2 船岸之间架设的上下船通道应牢固可靠,设置有效的安全网。船岸通道放稳后方可进入,且应限制最大同时登船人数。

5.5.3 操作登船梯前,应对登船梯进行检查、测试确保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达到安全使用要求。

5.5.4 应根据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登船梯。登船梯操作过程中,登船梯附近不得有妨碍运行和操作的人、障碍物存在,登船梯上严禁站人。

5.5.5 登船梯停机4小时以上时,再次启动液压系统,应空载运行5-10分钟。

5.5.6 登船梯运转时,应观察各机构有无异常情况及声响,发现异常及时停机检查。 

5.5.7 登船梯在使用过程中,应适时观察、调整悬梯的位置,防止悬梯与甲板上的设备、设施碰撞。若船舶运动幅度过大,应及时收回船梯。

5.5.8 风速达到6级以上时,应停止使用登船梯,将悬梯放到码头平台上并固定牢靠。

5.6 船岸安全检查

装卸作业开始之前,应进行船岸安全检查,并落实装卸作业计划、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填写并签署船/岸安全检查表,约定复查时间间隔。

5.7 软管连接作业

5.7.1 作业前应对软管进行安全检查,软管应无裂纹、扭结、破损等可能导致失效的情况。软管内应清洁、无残留物。

5.7.2 应选择与货物性质、装卸作业要求相匹配的软管进行作业。

5.7.3 应依据船型、波浪、潮差、船舶运动等因素核定软管长度,并适当增加余量。

5.7.4 应根据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软管吊。操作前应对软管吊进行检查、测试确保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达到安全使用要求。

5.7.5 连接软管和出口管线法兰的螺丝应对角上紧。

5.7.6 软管连接完毕后应进行密封性测试,测试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试压时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向进行操作。

5.7.7 软管严禁缠绕、交叉、扭结,不得与地面及其他坚硬物体硬摩擦。软管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摩擦产生火花的措施。

5.8 装卸臂连接作业

5.8.1 操作前应对装卸臂进行检查、测试,确保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达到安全使用要求。

5.8.2 应根据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装卸臂。手动操作装卸臂时,应两人以上进行操作。

5.8.3 不得超出装卸臂的工作区域进行连接。

5.8.4 操作装卸臂时,装卸臂的正前、正后方不得站人,不得使装卸臂互相碰撞。

5.8.5 防爆工具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产生火星。

5.8.6 法兰垫片应与工艺管道、装卸臂口径匹配。法兰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螺栓对角上紧。

5.8.7 接装卸臂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口。

5.8.8 连接完毕后应进行密封性测试,测试压力不得小于最大工作压力。

5.8.9 LNG等低温货种作业前应对装卸臂进行预冷,确认装卸臂的温度达到装卸要求方可作业。

5.9 装卸船作业

5.9.1 应与船方、库区保持信息通畅。待船方、库区、码头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开始装卸船作业。

5.9.2 作业时应按规定的压力及流速进行作业。装卸船初期,泵压力应逐渐增至正常操作压力。如库区储罐为浮顶罐,应与库区商议确定合理流速。

5.9.3 作业过程中不应擅自变更装卸工艺。有加剂作业的,应严格执行加剂作业作业的有关规定。

5.10 作业过程监控

5.10.1 作业过程中应和船方、库区保持密切联系。

5.10.2 装卸作业开始30分钟内,应对工艺流程、工艺管道压力等进行检查。

5.10.3 应每隔1小时核对装卸数量,并根据装货速度推算装货完成时间,并约定停泵时间。

5.10.4 应对船岸界面进行重点监护。装卸船作业过程中每隔一小时检查以下内容:

——船舶舱位、储罐液位;

——液位、温度、压力等各项工艺参数就地仪表指示数和控制中心(站)指示数一致,且处于正常工作范围;

——装卸臂或软管状态正常;

——系泊状况良好,缆绳受力均匀;

——船舶朝码头侧的门窗处于关闭状态。

5.10.5 应密切关注装卸臂的状态。处于作业过程中的装卸臂应符合下列要求:

——带紧急脱离装置的装卸臂,作业期间不能动作;

——装卸臂作业中,不得切断控制柜的电源;

——装卸臂暂停装卸作业要恢复作业前,需全面检查装卸臂,并做好记录。中止作业4小时以上的,要将装卸臂收回;

——不应关闭外臂的液压锁定阀,确保外臂处于自由状态;

——当风速超过装卸臂允许作业风速时,应停止作业并收拢固定。

5.10.6 交接班时应进行工作交底,并做好记录。

5.11 吹扫作业

5.11.1 应选择安全的吹扫介质和吹扫工艺。

5.11.2 吹扫前应确认作业流程已关闭。

5.11.3 吹扫过程中应控制吹扫速度和压力。

5.11.4 吹扫结束后,应缓慢开启排空阀进行排空。

5.11.5 装卸臂、软管应吹扫干净、泄压后方可拆除。

5.11.6 除作业人员外,其他人应远离阀门及装卸臂、软管连接口。

5.12 通球作业

5.12.1 通球作业前应与库区进行通球工艺流程的确认,应根据管线尺寸、货种特性选择合适的清管器。

5.12.2 通球作业过程中应控制进气量与进气压力。

5.12.3 排空时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方向。

5.12.4 开启收发球筒时,其正对方向及盲板转动方向半径内严禁站人。

5.13 离泊前准备工作

5.13.1 应在离泊前半小时与船方联系,协调离泊作业安排。

5.13.2 离泊前,应按顺序完成下列工作:

——拆除装卸臂/软管;

——收回围油栏;

——拆除船岸通道。

5.13.3 货种及吹扫介质排空后方可进行装卸臂、软管回收操作。拆除装卸臂、软管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方向。

5.13.4 拆软管作业时需采取将软管缚紧的措施。

5.13.5 将所有设备恢复到初始状态。装卸臂应收臂锁紧,连接口应加装盲板。软管拆除后应清理干净,并加盲板封死,摆放在固定位置。

5.14 船舶离泊作业

5.14.1 解缆作业时,船岸双方应保持联系,解缆作业人员应听从引航员或船方指挥,按顺序进行解缆。

5.14.2 解缆完毕应将快速脱缆钩复位锁定。

5.14.3 解缆作业人员应参照5.4.5、5.4.6的要求进行作业。

5.14.4 船舶离岸后,应整理工具、器材,清洁码头。

5.15 特殊作业

5.15.1 油气化工码头的特殊作业应执行GB 30871的相关要求。

5.15.2 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熟悉作业环境,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5.15.3 作业现场应安排现场监护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员应具备风险识别的能力,且具有要求停止作业的权限。

5.15.4 装卸作业期间,作业区域不应进行动火作业、交叉作业。

6 安全管理要求

6.1 日常管理

6.1.1 油气化工码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1.2 油气化工码头各作业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1.3 从业人员应接受过安全教育培训,具备风险辨识、应急处置的知识和能力。

6.1.4 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临时停用安全设施。

6.1.5 应对码头作业劳务外包单位开展承包商的资质审核,做好作业交底和现场监护。

6.2 应急管理

6.2.1 油气化工码头经营单位应根据GB/T 29639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并在发生事故时执行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6.2.2 发生以下情况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启动相应的应的应急预案:

——装卸臂、管线、阀门等部位发生跑、冒、滴、漏;

——突然断电;

——作业压力突然下降或上升,超出正常波动范围且不能立即恢复;

——船舶纵向或横向漂移量超出许可、船舶发生断缆漂移、船舶撞击码头;

——船方烟囱冒火;

——船方、码头、邻船、作业现场或离作业现场较近处发生火灾。

——雷电、突发性阵风等灾害性天气;

——其他影响作业安全和作业正常进行的情况。


 

港口石油化工库区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散装石油、液体化工产品港口储存通则》GB 17379-1998。与GB 17379-1998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将《散装石油、液体化工产品港口储存通则》更名为《港口石油化工库区作业安全规程》;

——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保留了原标准中与港口石油化工库区作业相关的要求,并进行了修订;

——删除了原标准中有关设计方面内容的条款以及不适用或无效的条款;

——增加了了港口石油化工库区收发、储存及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作业要求;

——增加了港口石油化工库区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要求;

——调整了标准的结构,从一般要求、安全作业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等三方面对港口石油化工库区作业安全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正文共6章内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7379-199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区范围内石油化工库区基本的作业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区范围内石油化工库区,不适用于专门储存、装卸液化天然气、液化烃的库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3348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3007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1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737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GB/T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Z/T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港口石油化工库区 petrochemical storage area in port

港区范围内(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储存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化学品、散装液化气体的独立设施。

3.2  

切水作业 operation tank drainage

储罐内游离水的排除作业。

3.3  

储罐清洗  storage tank cleaning

用清洗介质对储罐内所有物料残液、残渣及淤泥等进行的冲洗、移除、洗涤和烘干作业。

4 一般要求

4.1 基本规定

4.2.1 根据所储存油类、液体化学品、液化气体的理化性质不同应分区分类储存,对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油类、液体化学品、液化气体不得在同一储罐组内储存。

4.2.2 应对库区内的储罐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定期进行检验、检定。

4.2.3 自动控制系统的超限保护报警、紧急停车和连锁关断等功能应定期测试维护。

4.2.4 安全标志、警示标识以及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的设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 2893、GB 2894、GB7231的规定执行,存在高毒作业的港口石油化工库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Z/T 203的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等应清晰、醒目、无破损,至少每半年检查1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2.5 港口石油化工库区应密切关注装卸作业前及装卸作业中的天气变化情况,遇到强雷雨、突风等不宜作业的异常天气应停止作业。发生影响作业安全和作业正常进行的其他事故/事件时,应停止作业。

4.2.6 应根据货种特性,配备符合GB/T 11651、GB/T 29510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剧毒、腐蚀性货种作业人员应配备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化学品防护服、防化学品手套、工作帽、防腐蚀液护目镜等个体防护设备。

4.2.7 对于停用的储罐,应按清罐作业要求,将罐内储存介质清除干净,关闭与储罐连接的所有阀门及其他附件设施,对储罐连接的所有管线加设盲板与罐体隔离;储罐再次启用前应制定并实施再启用计划与程序,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和试验确认。

4.2.8 启用、停用油气回收设施应进行开车、停车条件确认,并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操作人员应采用防爆工具,正确穿戴个体防护装备,定期对监控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进行巡检。

4.2.9 设置有氮封设施的储罐,应定期对呼吸阀、控制阀等部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4.2.10 交换站内相互禁忌的货种不应进入同一收集池。

4.2.11 储存聚合性货种的储罐,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储罐呼吸阀、阻火器、检尺口、通光孔等,及时清除阻塞结晶;严密监控储罐内的温度、压力、含氧量等参数;定期检测储罐中阻聚剂含量。对于储存高温能加快聚合反应货种的储罐,夏季高温时段应缩短检查周期。采用保冷阻聚工艺的储罐,应定期检查储罐和管道保冷材料的完整性与附着性。

4.2 防火、防爆

4.2.1 石油化工库区应遵守:

——石油化工储罐不应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货种;

——在石油化工库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不应离开现场;

——不应关闭在用石油化工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不应停用石油化工库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不应在石油化工库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在正常生产作业时,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不应落底;

——不应向石油化工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不应在石油化工库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不应进入石油化工库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应进入库区;

——石油化工库区设备设施应完好,不应带病运行。

4.2.2  进入生产作业区的机动车应配备合格的尾气火花熄灭装置,遵守限速规定,停车点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4.2.3  不应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生产作业区。进入生产作业区的人员应按规定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不应在爆炸危险区域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4.2.4  应及时清理库区内的杂草、落叶及其他可能引起或诱发火灾的杂物,并修剪可能引起或诱发火灾的植被。

4.2.5  在危险作业场所作业时,不应使用汽油、轻质油、苯类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溶剂擦洗地面、设备和衣物。

4.2.6  化验室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化验室的剩余残液应回收,不应倒入下水道。

4.2.7  库区的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装置、电器应根据划分的爆炸危险区域进行选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8、GB 50074、GB50737、GB 50160的相关要求。

4.2.8  防爆设备设施运行时应保证设备周边无妨碍设备安全运行检修的杂物、设备外壳完好、安装或连接牢固、无异常声音、振动或过热等情况,对出现故障的防爆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4.2.9  禁止吸烟、禁止擅自使用明火。

4.2.10  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3 防雷、防静电

4.3.1  下列场所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有效消除人体静电:

——泵房门外;

——储罐上罐扶梯入口处;

——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

——采样口。

4.3.2  应定期检查接地线、连接线和接地端等静电接地系统的可靠连接,电气通路应完好有效。

4.3.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4.4 防泄漏

4.4.1  应定期对储罐防火堤、隔堤、管道穿越处的密闭性进行检查。

4.4.2  应对防火堤内外水封井的阀门开关状态进行定期检查确认。

4.4.3  应对库区内管道、阀门、法兰等连接处进行日常检查。

4.4.4  应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用于安全巡检或事故状态下应急使用,配备数量应根据场地条件、装卸货种的危险性、操作人员的数量等综合确定。

4.4.5  应对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定期检定。

4.4.6  使用的软管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检测。

4.5 消防

4.5.1  应根据场所的性质、火灾危险性、面积等因素确定灭火器种类和数量,并符合GB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符合GB 50444的有关规定,灭火器应每半个月检查一次并记录。

4.5.2  消防设施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消防管线、法兰连接处、阀门等部位应密封无泄漏,消防报警、控制系统应能有效运行,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应符合GB 50281的有关规定。

4.5.3  可能发生结冰的地区应采取防冻、放空措施,防止消防管道、阀门等发生冻裂或堵塞。

5 作业安全要求

5.1 收发作业

5.1.1  船舶收发作业

5.1.1.1 作业前检查

作业前应检查确认:

——储罐容量、船舶容量、工艺管线与装卸作业要求匹配;

——储罐罐体、罐体附件、各连接部位无渗漏;

——罐体及连接工艺设施、管道上各监测仪表示数正常,且在工艺允许参数范围内,就地仪表指示数和控制中心(站)指示数一致;

——各阀门开关状态与工艺流程设定要求一致,且阀门无渗漏;

——外浮顶罐集水、排水系统无堵塞;

——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系统状态正常;

——与泵房(站)、码头装卸系统建立的启停连锁状态正常,并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措施。

5.1.1.2 收发料流速控制

收发料流速控制应符合:

——固定顶罐在进料管浸没前不应大于1m/s,进料管线浸没后稳定流速不应大于4.5m/s;

——浮顶储罐浮顶起浮前不应大于1m/s,浮顶起浮后稳定流速不应大于4.5m/s。低沸点物料进罐作业时,还应根据罐内温度情况控制流速,防止物料蒸气吹起浮盘;

——当管道内明显存在不相容的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发料流速不应大于4.5m/s。

5.1.1.3 作业过程中检查

作业过程中应注意检查确认:

——储罐罐体、各连接部位无渗漏;

——排气孔、呼吸阀无溢料;

——液位、温度、压力等各项工艺参数示数正常,就地仪表指示数和控制中心(站)指示数一致;

——浮顶罐的浮盘有无卡阻,浮盘起浮平稳。

5.1.1.4 液位安全控制

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液位,并应符合:

——进料时储罐液位接近安全高度上限时,应降低流速直至关闭进料阀;

——出料时储罐液位接近安全高度下限时,应降低流速直至关闭出料阀。

5.1.1.5 作业结束后确认

作业结束后应检查确认:

——工艺流程切换正确,各阀门开关状态与工艺流程设定要求一致,且阀门无渗漏;

——储罐罐体、各连接部位无渗漏;

——排气孔、呼吸阀无溢料;

——液位、温度、压力等各项工艺参数示数正常,就地仪表指示数和控制中心(站)指示数一致。

5.1.2  装卸车作业

5.1.2.1 装卸汽车作业前检查

作业前应检查确认:

——装卸鹤位、作业储罐编号、作业货种、作业量、工艺管线等信息正确,装卸量与储罐容量和汽车罐车容量匹配,优先在具备定量装车和底部装车功能的鹤位安排装车作业;

——进车前,汽车罐车装卸线的翻梯、鹤管有效锁定;

——应对车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

——汽车罐车证照齐全、有效,标牌上标示的货种与作业货种一致;

——驾驶员、押运员证件齐全、有效,着装合格;

——汽车罐车熄火、停稳,安装有防火帽,静电接地线可靠连接,车体无缺陷,配备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汽车罐车内部无未接地的浮动物;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工艺管线、泵安全状态良好;

——储罐安全状态符合本标准5.1.1.1条的相关要求;

——作业人员按防护要求正确穿戴个体防护装备,并有效消除人体静电;

——通信联络正常;

——防坠落设施有效;

——采用底部装卸时,快装接头与汽车罐车底部连接牢固;

——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装车鹤管口深入到汽车罐车底部至少200mm处。

5.1.2.2 装卸火车作业前检查

作业前应检查确认:

——铁路罐车装卸线及车位、作业储罐编号、作业货种、作业量、工艺管线等信息正确,装卸量与储罐容量和铁路罐车容量匹配;

——进车前,铁路罐车装卸线铁轨及上方无障碍物,铁路罐车装卸线的翻梯、鹤管有效锁定;

——铁路罐车按照已经确认的站台、车位定位;

——铁路罐车车体标示的货种与作业货种一致;

——铁路罐车静电接地线可靠连接,车体无缺陷;

——铁路罐车内部无未接地的浮动物;

——铁路罐车装卸设施、工艺管线、泵安全状态良好;

——储罐安全状态符合本标准5.1.1.1条的相关要求;

——作业人员按防护要求正确穿戴个体防护装备,并有效消除人体静电;

——通信联络正常;

——防坠落设施有效;

——采用装卸软管连接时,装卸软管与铁路罐车底部连接牢固;

——从上部向铁路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装车鹤管口深入到铁路罐车底部至少200mm处。

5.1.2.3 收发料流速控制

收发料流速控制应符合:

——启泵时缓慢开启阀门,控制泵的阀门开度,使流速缓慢增大至安全流速;

——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口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大于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大于4.5m/s;

——储罐进料流速符合本标准5.1.1.2条的相关要求;

——发料流速不应大于4.5 m/s。

5.1.2.4 作业过程中检查

作业过程中应符合:

——罐车、泵及阀门等各部位无泄漏、无异响、无异常振动;

——储罐安全状态符合本标准5.1.1.3条的相关要求;

——工艺管道压力、温度等工艺参数无异常。

5.1.2.5 液位安全控制

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液位,并应符合:

——现场操作人员全过程在场严密监控巡视,密切关注作业流量、流速及罐车液位等作业动态;

——储罐/罐车充装量与设计容量匹配,并适当留有余量;

——储罐安全状态符合本标准5.1.1.4条的相关要求。

5.1.2.6 作业结束后确认

作业结束后应检查确认:

——工艺流程切换正确,各阀门开关状态与工艺流程设定要求一致,且阀门无渗漏;

——罐车各部位无泄漏;

——储罐安全状态符合本标准5.1.1.5节的相关要求。

5.2 储存作业

5.2.1  倒罐作业

5.2.1.1 倒罐前,应核对倒入罐、倒出罐中的储存货种、储罐类型、工艺管线状态、物料温度等基本信息,确保储罐和工艺管线满足作业物料要求。

5.2.1.2 倒罐前,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对倒出罐、倒入罐的液位、罐容进行认真核对。

5.2.1.3 倒罐作业前应检查确认:

——工艺管线与储罐系统连接正确,工艺管线密封完好;

——隔离与倒罐作业无关的其他工艺管线;

——储罐所有附件完好;

——人孔、清扫口、透光孔、量油口、取样口封闭严密,各密封部位连接紧固,排污阀、放水阀关闭;

——各工艺阀门启闭状态正确;

——泵体无渗漏,地脚螺栓稳固。

5.2.1.4 倒罐过程中应确保:

——应先打开倒入罐阀门,后打开倒出罐阀门;

——应保证倒出罐和倒入罐液位处于安全液位内;

——应确保管道流速在安全流速范围内;

——当倒入罐液位接近安全高度上限时,应降低流速直至关闭倒入罐进口阀停止进液;

——倒罐交接班时,应对所使用的工艺管线、储罐进行再次巡检。

5.2.1.5 倒罐过程中应检查确认:

——工艺管线无泄漏,温度、压力等参数正常;

——倒罐泵无泄漏、运转正常;

——罐体、罐底和阀门连接部位等无渗漏;

——液位计工作正常,就地显示醒目,远传准确,报警灵敏。

5.2.1.6 倒罐结束后应检查确认:

——倒出罐出口阀、倒入罐进口阀关闭;

——罐体、罐底和阀门连接部位等无渗漏,浮顶罐浮顶、浮仓无渗漏;

——对作业后的储罐液位、温度等进行测量与记录。

5.2.2  切水作业

5.2.2.1 切水前应掌握储罐中沉降明水含量的基本情况。

5.2.2.2 储罐切水前应检查附近有无点火源,特别是切水的排水区域内。

5.2.2.3 切水作业前应检查确认:

——放水阀和排水井畅通;

——各工艺阀门关闭;

——储罐无收发作业,罐内油品处于静止平稳状态。

5.2.2.4 切水时应先小开切水阀,有清水流出时,逐步开大阀门,有物料流出后再关小,如继续有物料流出则关闭切水阀。

5.2.2.5 切水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全过程旁站,并站在上风向。

5.2.2.6 切水结束后,切水阀如果是双阀门串联,应先关闭靠罐体的阀门,再关闭外侧阀门。

5.2.3  物料加热和冷却作业

5.2.3.1 加热前,应确定储罐中物料的最高和最低允许储存温度以及储罐的设计温度上下限。

5.2.3.2 加热前,应掌握罐内物料的性质、温度、储量、含水量等基本信息。

5.2.3.3 加热前应确保:

——采用蒸汽加热工艺的,应检查确认储罐加热器的进汽阀、排凝阀完好,排水正常;

——采用热水循环加热工艺的,应检查确认管线畅通,加热器无泄漏;

——采用外循环加热工艺的,加热前应对系统流程、换热器进行全面检查。

5.2.3.4 采用蒸汽加热工艺加热时应确保:

——应严格控制加温速度,设有加热器的储罐加热时应使用搅拌器搅拌;

——当罐内液面较低或存量较少时,应采用间歇加热,并加强储罐检查严禁超温;当液面低于储罐内蒸汽加热管时,不应向加热管内通汽;

——应定时检查加热管路,应无蒸汽、冷凝水泄漏。

5.2.3.5 采用热水循环加热工艺加热时应确保:

——先打开出口阀(即回水管线阀门),然后打开进口阀门(即上水管线阀门);

——应定时巡检作业过程中的上水、回水温度。

5.2.3.6 采用外循环加热工艺加热时应确保:

——要保证与作业有关的机泵及工艺流程连通;

——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换热器出入口温度。

5.2.3.7采用蒸汽加热工艺的,加热停止时,首先关闭储罐加热管入口阀,待加热管内冷凝水排尽后,关闭出口阀门。

5.2.3.8 存储高温加速聚合货种的储罐,在采取制冷降温措施前,应检查储罐的呼吸阀、阻火器、检尺口、通光孔等的有效性

5.2.3.9 冷却前,应确定储罐中物料的最高允许储存温度。

5.2.3.10 冷却前,应掌握罐内物料的聚合性质、储存时长、压力、温度、储量、阻聚剂含量、含氧量、货种粘稠度等基本信息。

5.2.3.11 采用外循环换热工艺冷却时应确保:

——要保证循环管线无渗漏、无堵塞;

——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储罐内温度、压力变化情况。

5.3 其他作业

5.3.1  储罐清洗作业

5.3.1.1 储罐清洗作业优先选用机械清洗方式。涉及特殊作业的应按GB30871相关规定执行。

5.3.1.2 雷雨天气禁止储罐清洗作业。

5.3.1.3 储罐清洗作业所使用的照明灯具、通信设备、清洗机械等电气设备等应符合防爆要求,并采用无火花工具。

5.3.1.4 储罐清洗作业前应检查确认:

——储罐已清空;

——储罐与在运行管线之间完全有效隔离;

——已充分通风,罐内易燃气体、氧气及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5.3.1.5 储罐清洗作业中应落实:

——配置专职监护人员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护;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个体防护装备;

——作业人员进罐期间应监测罐内易燃气体、氧气及有毒气体浓度,以确保气体浓度在规定的安全范围内。

5.3.1.6 储罐清洗作业后应对储罐的清洗情况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5.3.1.7 储罐清洗出来的污油、污水、油泥砂等危险废物不得随意排放,应按环保要求处理。

5.3.2  检尺作业

5.3.2.1 采用人工检尺作业时,应落实:

——检尺工具的金属部件应可靠接地;

——检尺前罐内液面应静置充分,静置时间按GB12158执行;

——操作人员应先释放人体静电,且站在上风位操作;

——检尺应沿着量油孔内的导向槽缓慢下尺,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得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得大于1m/s;

——检尺后,应将量油孔的盖板盖严。

5.3.3  取样作业

5.3.3.1 取样时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合适的个体防护装备,避免在取样期间吸入有毒有害物质;

5.3.3.2 上罐或上槽车手工取样时,应落实:

——采取与人工检尺相同的防静电措施;

——提放取样器的绳子应具有导电特性且由天然的抗静电材料制成;

——便携式金属取样设备应由不发火花的材料制成;

——照明灯或手电筒应符合防爆等级的要求;

——取样点安全通道应有充足的照明,并定期检查,保证通道处于安全状态。

5.3.4  吹扫作业

5.3.4.1  输送甲、乙类油品及液体化学品的管道,当采用气体介质吹扫放空工艺时,应使用含氧量不大于5%的惰性气体。

5.3.4.2  不应向浮顶罐内进行吹扫作业。

5.3.4.3 使用蒸气吹扫前,应先行暖管、及时排水。

5.3.4.4 吹扫作业应落实:

——隔离或临时拆除替换不允许吹扫的设备、管道及其组件;

——吹扫介质的作业压力应低于系统的设计压力;

——保持通讯畅通,由专人下达指令进行开关阀门操作;

——吹扫介质不得倒流。

5.3.4.5 吹扫作业后应将各管道及其组件复位。

5.3.5  通球作业

5.3.5.1 发球作业应根据管线尺寸、物料特性选择合适的清管器。

5.3.5.2 收球/发球操作人员应保持通讯顺畅,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

5.3.5.3 通球作业过程中应控制进气量与进气压力。

5.3.5.4 开启收发球筒时,其正对方向及盲板转动方向半径内禁止站人。

6 安全管理要求

6.1 日常管理

6.1.1  港口石油化工库区经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并应注意:

——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将工艺流程变更、工艺参数变更、货种变更等内容纳入其中。

——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将对相关方人员的审核、持证情况的检查等内容纳入其中。

——制定安全培训绩效考核制度,并定期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制订设备、货种、流程有机结合的操作规程。

6.1.3  港口石油化工库区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4  港口石油化工库区经营单位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6.1.5  港口石油化工库区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

6.1.6  港口石油化工库区经营单位应按安保管理标准建立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应对车辆及人员进出进行登记、资料核对和管理。

6.1.7  应辨识港口石油化工库区存在的高风险作业,并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对于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应按照GB 30871执行。

6.2 应急管理

6.2.1  应按照GB/T 29639等相关规定制定港口石油化工库区应急预案,并进行评审、备案、培训和演练。

6.2.2  港口石油化工库区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应符合GB 30077有关规定。

6.2.3  港口石油化工库区的漏液及事故污水收集系统应在应急状态下可用。

6.2.4  港口石油化工库区发生以下情况时,应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库区管线阀门等部位出现“跑、冒、滴、漏”;

——库区内储罐基础下沉、罐底翘起,或罐体发生裂纹、鼓包、凹陷、穿孔等异常现象;

——储罐液位高于或低于极限液位;

——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仪持续报警;

——管线阀门或法兰有异味、火苗等异常情况;

——港口石油化工库区内发生火灾或爆炸;

——出现中毒、窒息等人员伤害事故;

——雷电、突发性阵风等灾害性天气;

——周边企业发生火灾或爆炸等紧急事故;

——其它威胁港口石油化工库区安全运行的情况。

6.2.5  应急人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场处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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