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兴良
摘自: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律科学》2019年第2期
【威颂视角】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尤其是严格执行刑事法律是大势所趋。可以预见,我国对于商业活动中的诈骗类、金融类、税务类、商业腐败类、知识产权类、非法经营类等犯罪,必将趋近于零容忍。
近几年,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越来越高,各类商事交易活动中涉及刑民交叉纠纷的案件大幅增加。单纯只懂得民商事风险防范已经无法满足企业需求。这就要求,将刑事法律融汇到传统的商事法律中去,更全面、及时、准确地防范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并能够以综合刑民行手段的争议解决方法更严密、更灵活地维护企业客户的合法权益。
内容提要: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此类案件容易混淆民事不法和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因此,应当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正确区分民事不法和刑事犯罪提供刑法教义学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犯罪认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分别处理:(1)形式看似民事法律行为,实质上属于刑事犯罪行为;(2)形式上看似刑事犯罪行为,实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3)刑事犯罪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交织。民法是形式思维,强调法律关系。但刑法与之不同,具有实质判断的性质。因此,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时候,应当注意民法和刑法在法律思维方法上的差异。
关键词:刑民交叉;民事不法;刑事犯罪;法律思维方法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特别疑难的问题。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既存在民事不法,又涉及刑事犯罪。因此,如何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的界限,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就会发生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的混淆,从而导致出入人罪的后果。本文在界定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与特征的基础上,对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刑法教义学的考察。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学者曾经对刑民交叉案件做过以下界定:“所谓刑民交叉案件,又称为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直接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25-26根据上述定义,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重合的案件,这是以法律关系为视角所进行的界定。并且,这里的“刑”是指刑事诉讼;“民”是指民事诉讼。因此,上述定义侧重于从诉讼法角度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刑民交叉案件,既然已经形成案件,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刑事犯罪,而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不法,应当以此为内容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界定。因此,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存在竞合的案件。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既存在刑事犯罪,又存在民事不法,并且两者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既不能仅仅从实体法进行考察,也不能仅仅从程序法进行考察,而是应当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
第二,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逻辑关系。在民法中,民事侵权导致的民事责任就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315民事侵权责任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既包括过错责任又包括无过错责任。现代刑法采用责任主义,因此与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之间没有关联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则与刑事犯罪之间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例如我国《刑法》分则第4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第5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就与民事侵权中的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之间具有重合性。就人身侵权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关系而言,例如杀人行为,同时触犯民法关于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律规范和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范,具有重合性。根据刑事优先原则,应当认定为犯罪,伤害行为也是如此。而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则根据情节轻重。如果情节较轻,则可以作为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情节较重,则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人身侵权和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行为之间界限还是清楚的,不会发生混淆,因此不需要专门进行讨论。需要讨论的是财产侵权与侵犯财产犯罪之间的关系。
刑民交叉案件既涉及民法又涉及刑法,因而究竟是认定为民事不法,适用民法,还是认定为刑事犯罪,适用刑法,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尤其是涉及犯罪,而犯罪关涉对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剥夺,因而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刑民交叉案件涉及极为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就给犯罪认定带来极大的难度。
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这是中央三令五申的一条禁令,但效果并不好。应该说,在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是公安机关不能正确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换言之,如果一开始就知道是经济纠纷,也许就不会插手了。正是因为难以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所以客观上插手了,主观上其实并不愿意插手。只有极少数情况下是明知经济纠纷而插手。不能区分而插手经济纠纷,除了司法机关要为地方经济犯罪保驾护航等口号掩盖下的地方保护主义之外,还与先刑后民的程序设置有关。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对于刑民交叉案件采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即先审理刑事案件,然后才审理民事案件。如果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完全重合,则刑事案件的审理完全代替了民事案件的审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先刑后民的结果是以刑代民。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也存在某些当事人对追究犯罪的公权力恶为利用的现象。民事诉讼也打不赢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避免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前提是正确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在能够正确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刑后民。既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就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不能在进行民事诉讼。但对于那些一开始难以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不能以先刑后民为由进行管辖,而是采取先民后刑的程序。即民事诉讼优先,在民事诉讼中发现犯罪,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N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901
邮编:200120
总机:+86 21-58816062、+86 21-68411868
传真:+86 21-58481183
邮箱:info@weiislaw.com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