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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船舶碰撞】宁波船舶碰撞案例评析(五):碰撞类事故之不适航不适任酿灾祸来源:宁波海事局
2019-09-04

来源:宁波海事局

为有效防范水上交通事故,全方位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管理水平及操作能力,宁波海事调查365工作室搜集整理了2018年宁波辖区典型水上交通事故案例,谨望各港航企业和广大船员能够引以为戒,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本期将带来几个与船舶及船员不适航不适任有关的典型案例。注:本文素材仅为促进航运安全,不作其他用途

2018年,宁波海事局辖区共发生碰撞类事故18起,占事故总数的48.6%

一、超航区航行被撞沉

关键词:内河船  沟通不畅  沉没

2018年8月7日0423时左右,芜湖籍散货船“江洲1”轮从马鞍山装载约5025吨钢材,驶往广东东莞航次途中,在象山南韭山东北约6.2海里水域处(概位29°28′.3N/122°20′.1E),与泰州籍散货船“苏泰海洋9”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苏泰海洋9”轮左舷船艉机舱进水,船舶沉没,“江洲1”轮船艏破损进水,双锚丢失。

∆“江洲1”轮船艏破损

事故经过

∆事故经过示意图

事故教训

1.船舶不要超航区航行。“苏泰海洋9”为内河船,事发水域为浙江沿海,该轮没有按照船舶证书规定的航区营运,超过核定航区航行,且未按要求配备足额的合格船员,船舶及船员处于不适航不适任状态,加大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2.船舶要保持安全航速。从0405时两船构成交叉相遇局面开始至碰撞发生,两船航速始终保持在9节左右,直至碰撞发生该轮也未采取停车、减速甚至倒车的行动以便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3.及早采取避让行动。“苏泰海洋9”为让路船,一直保速保向航行,未采取大幅度让路行动避让右前方来船“江洲1”轮;“江洲1”轮作为直航船,仅采取小角度转向避让,没有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后两船局面陷入单凭“苏泰海洋9”轮行动不能避免碰撞发生时,该轮也未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


二、沟通不畅致船沉

关键词:内河船  沟通不畅 沉没

2018年12月15日0117时左右,舟山籍干货船“宝迪隆1”轮从东营装载约1861吨隔水管驶往海口途中,与宣城籍干货船“华伦99”轮在象山南渔山西南约9.5海里水域处(概位28°50′.4N/122°03′.0E)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宝迪隆1”轮船艏局部凹陷破损,“华伦99”轮左舷前舱部分破损进水后沉没。

∆舟山籍干货船“宝迪隆1”轮

事故经过

∆事故经过示意图

事故教训

1.公司或船东要保证船舶及船员适航适任。通过调查,“华伦99”为内河船,事发水域为浙江沿海,该轮没有按照船舶证书规定的航区营运,超过核定航区航行,且未按要求配备足额的合格船员,船舶及船员处于不适航不适任状态,加大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2.安全航速要牢记。构成对遇局面开始至碰撞发生,两船航速始终保持在9节左右,导致其发现碰撞危险后难以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3.建立有效沟通很重要。碰撞危险局面形成前,两船驾驶员都通过视觉发现来船,但是至两船发生碰撞前,两船未建立有效的沟通。

三、渔船超航区冒雾航行被撞翻

关键词:渔船  超航区  雾

2018年4月30日0708时左右,舟山籍干货船“海甸浚2017”轮从象山石浦港空载驶往鄞州大嵩港航次途中,在象山东屿山西南海域约1海里(概位:29°36′.5N/122°00′.4E)处,与象山籍在航渔船“浙象渔05276”轮雾中发生碰撞,造成“浙象渔05276”轮沉没,船上3人落水,其中1人获救2人失踪。

∆事故当天能见度较差

事故经过

∆事故经过示意图

事故教训

1.雾中航行需谨慎。通过调查,在事发水域突发浓雾的情况下,两船都存在致命的过失--了望疏忽,双方未能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及其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对当时的环境保持连续、不间断的系统观察,进而也未能对双方之间业已形成的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的估计,错失了最佳避让时机。

2.航行中沟通不能少。“海甸浚2017”轮船长在两船相距0.75海里时通过雷达发现有微弱回波,但是没有第一时间进行核实,也没有通过高频呼叫确认,错过最佳避让时机。

3.突发浓雾,驾驶要万分谨慎。事发水域突发浓雾,渔船在不具备开航条件的情况下,超航区冒雾航行,“海甸浚2017”轮船长也仅采取减速航行,在择地抛锚过程中不够谨慎,在发现渔船位于本船左前方后,在不能避免紧迫局面的情况下,该轮未采取停车甚至倒车将船停住的行动,而是采取了小角度右转后又小角度左转的避碰行动,并两船都未采取有效的雾航措施,未采取鸣放雾号、备车航行等雾航安全措施,在雾中航行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导致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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