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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12-3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结合审判实际,制定并下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不会再因城乡身份差异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将成为历史。


下沉式调研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高院根据各省市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试点工作。10月初,上海高院正式启动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

据悉,在上海全市法院近年来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以农村标准判决的案件占比仅为5%至10%,数量不大,因此,上海具备全市统一赔偿标准的条件。

为全面、妥善地制定实施意见,上海高院多次召开调研会,听取全市三级法院法官代表、检察官代表、律师代表的意见,并就统计口径向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

“在前期调研时,对适用何种标准统一试点,我们专门与相关统计部门进行了沟通。”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殷勇磊介绍,自2015年起,统计部门按照国家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统计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数据,该数据改变以往的统计方式和统计抽样,以上海全市所有居民(包括城镇和农村)为基数进行抽样,而不再是单一的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之分。“从抽样标准来看,选用上海市居民标准更符合城乡一体化的要求。”


初稿形成后,上海高院再次征求全市法院、高院相关庭室以及保险同业公会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实施意见》。

三条意见 三大特点


此次制定的《实施意见》共有三大内容,分别为适用范围、适用标准以及适用时间。

首先,适用范围体现了“两个所有”的特点,即城乡统一标准在上海所有法院受理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适用,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其次,适用标准选用“上海市居民标准”,即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最后,适用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标准,而不是以“未生效案件”或“立案时间”作为标准。《实施意见》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该意见。 

上海这次采用的居民标准介于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之间。”殷勇磊解释,上海地区城镇标准与居民标准差距较小,采用居民标准对原应适用城镇标准的当事人影响不大,但是相比农村标准却要提高了一倍多。并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程度不断提高,居民标准与城镇标准差距将会越来越小。

对于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殷勇磊介绍:“主要是考虑到这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时间节点,不会因为当事人主观意志而改变,也不会因当事人诉讼能力有差异而导致新的不公平。”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同样采用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作为是否适用新法的标准。


细之又细的“上海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上海高院制定的《实施意见》在全国首次提出——对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年限的新案件适用新的城乡统一标准。

在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那么,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当事人如果仍然健在,其是否可以继续要求赔付?赔付标准是否仍然按照城乡身份区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继续赔付。规定明确,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另行起诉也就意味着当事人起诉了一个新案件,考虑到此类案件时间跨度较大,案件体量比较小,《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当事人再行起诉时,按新的城乡统一标准进行赔付。”殷勇磊说。


作者:严剑漪


 附意见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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