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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0-02-25
作者简介

刘明洋,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毕业于上海海关学院。



新冠肺炎疫情下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威颂律师事务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立即组织九大重点行业专家小组,针对疫情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以及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调研。新冠肺炎的爆发,各行各业均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疫情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也间接的传导到保险,进而引发一系列的保险理赔法律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点进行讨论:

1. 明确新型肺炎是否在疾病险、医疗险的保险范围内。

首先对于疾病险来讲,一般情况下疾病条款对新型肺炎并无约定,所以若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处理,新型肺炎是很难得到理赔的。

其次对于医疗险来讲,根据各大新闻媒体报道,对于购买了医疗险的客户来说,一旦患有新型肺炎等相关疾病并产生医疗费用,一定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一般情况下,医疗险的等待期最少为30天,现在已经有保险公司提出预先赔付。

此次疫情不断升级,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财政部与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支持各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针对新型肺炎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

2明确因新型肺炎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范围。

    截止20202月20日,因患新型肺炎而死亡的人数已高达2000余人,在此基础上明确新型肺炎的保险范围对目前保险理赔问题至关重要。

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只有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素才构成意外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缺少任何一个要件,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新型肺炎虽然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要件,但是欠缺非疾病的要件。因此,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新型肺炎死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但是为了稳定疫情,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根据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中国人寿、新华保险、泰康人寿、平安人寿等多家险企对部分意外险进行了责任扩展,主要增加了因新型肺炎导致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3. 经确诊的新型肺炎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理赔范围。

1995年,我国内地市场引入了重大疾病保险,现已发展成为人身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型产品重大疾病保险简而言之就是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

新型肺炎并不在各个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清单上,因此原则上,患上新型肺炎的患者是不能通过此险种来获得理赔的,但是根据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多家保险企业已经进行了部分重疾险责任扩展,即如果因新型肺炎并发重疾险中的相关重症、中证或轻症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可以赔付。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新型肺炎疫情爆发后,为了支持全民防疫,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各大保险公司均推出了最新合理措施,如中国人保、中国平安、泰康保险等保险公司的医疗险产品均推出了取消药品限制、取消定点医院限制、取消免赔额、取消30天等待期等相关服务,支持全民防疫,建立理赔绿色通道

本所将持续关注疫情变化对当今保险理赔法律问题的影响,共同面对,携手一起抗“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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