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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在线诉讼法律问题若干(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全文)
2020-02-25

疫情期间在线诉讼法律问题若干 

来源|威颂律师事务所海事团队

新年伊始,笔者接到当事人的电话,庭审延期了怎么办?案件搁置,迟迟未审,对公司业务有影响怎么办?听说法院可以在线庭审,庭审不能如期进行吗?

诸如此类的问题已经被多个委托人反复询问,正当笔者也一筹莫展,准备戴上口罩、穿上雨衣、戴上护目镜,全副武装冲向法院询问案件办理情况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4日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为笔者打开了一条新的办案思路。

 

一、《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有序各种人工智能成为司法系统有利阻击疫情的重要武器,司法工作的智能化改革走出了新高度。

 

1、司法平台的多功能化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疫情的严重性和防控的重要性,加强责任感,从而要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抗疫战线的重要举措。

于是,多个律师和法律界人士熟悉的法律平台,如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再次映入眼帘。也使得很多工作,包括立案、调解、庭审、宣判之类的程序都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的方式得以有序进行。

 

2、在线立案操作简便易行

绝大多数当事人不是律师,更不是网络黑客,偶尔有一些技术达人,却也要在登录诉讼服务界面时先摸索一番后才能进入下一步。于是,在线立案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各方诉讼主体依法有序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大力完善在线办理流程和在线诉讼规程,制定发布内容全面、指引清晰、简便易行的在线诉讼操作指南”。原先的在线诉讼服务本来就是为了应对日益增加的纠纷量而实施的分流措施,然而疫情的影响,使得一些本打算亲自登门法院进行立案顺便向法官发发牢骚的原告们在利弊权衡(出门,还是不出门,这是个问题……)之下最终还是选择在线的方式解决立案。这就要求法院的网络系统相比以往更加便捷,让不熟悉网络的人也能进行操作。在线诉讼服务改革任重而道远。

 

3、在线立案都有哪些流程

根据《通知》的内容,在线立案的程序大致可以作如下总结:

(1)在线提交立案申请,法院七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登记立案;

(2)不符合条件的,在线要求补正,并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和期限,符合条件的登记立案;逾期未补正的,按退回处理。

(3)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释明,仍坚持起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除此之外,如果确有困难不能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的怎么办?《通知》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就近一家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跨域立案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4、电子送达助力解决疫情管控难题

当前状态下,全国各地的物流、快递业务都较往常慢了很多,并且很多小区都不允许快递人员进入居民区,快递员只能将快递送至居民区岗亭,然后会由社区的社工送至大楼处,最后由居民下楼自取。在这辗转送达的过程中,增加了快件遗失的风险。拿判决书来讲,如果判决书在中途遗失了,当事人没有收到文书,而岗亭已经签收了,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已送达?

送达是个重要的法律术语,它将解决很多问题,赋予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能力和逾期未行使权利的后果,因此是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通知》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提升送达质量和效率。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电子送达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确保法院成功送达,当事人可以及时行使合法权利。

 

5、在线庭审解决人员聚集问题

《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广和有序规范在线庭审,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但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在线庭审并非新鲜事,笔者就曾在浙江某市参加过一次刑事案件的远程视频庭审。然而像现在这样大范围地普遍利用在线庭审技术还是头一遭。用技术硬核解决人员聚集问题,确实能够实实在在解决人员聚集的问题。新冠病毒潜伏期长而隐蔽的特点让人员聚集产生巨大风险,疫情问题必须杜绝,毕竟作为希望尽早拿到判决书的当事人来讲,都不希望看到全法院被隔离的窘境吧。在线庭审在这一战线上,确实提供了有效的利器。

 

《通知》将人工智能运用到司法审判系统,提供了不少帮助,于是笔者又接到电话:咦?在线诉讼?听起来非常高大上,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通过“在线”二字来解决了。正当笔者信心满满准备抄起电话一顿操作的时候,却发现似乎现实和理想总有那么一点点的缝隙。

 

二、运用人工智能简化办案程序,增加诉讼服务效率,仍应坚守法律规定,不突破法律法规操作。司法礼仪还须尊重,在线法庭还须庄重,毕竟咱不能把法庭当成直播间不是,也不能把法官当成主播不是。

 

《通知》虽然解决了很多当下难题,也为司法抗疫战线提供有效援助。然而《通知》毕竟是两高,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本身不能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很多问题上还是需要符合程序,实体公正还是要建立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

因此,《通知》规定了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有选择权,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换言之,在线诉讼需要原被告都同意。

那么是否原被告都同意就一定可以在线开庭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法院必须核实身份,各级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要确保各方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性,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在线完成身份认证,提供各方诉讼参与人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实现“人、案、账号”匹配一致。”

其次,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但是如果因疫情防控需要,法官确需在其他场所在线开庭的,报请院长同意也可以,但必须保证开庭场所庄重严肃、庭审礼仪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网络故障、设备损坏,如何证明?笔者想象了一下,当你已经将小黑屋收拾干净并打开摄像头和麦克风准备当一把十八线主播进行实况庭审的时候,突然娃子闯进来一把拔掉了网线并得意洋洋地朝你炫耀的时候,能否以“不可抗力”向法院解释?或者当摄像头被娃子碰倒之后发现你上半身虽着西装,下半身却是大裤衩的时候,会不会被认为是藐视法庭?

笔者认为,《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在线庭审必须遵守庭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庭审电子笔录,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在线确认,确保在线庭审活动效力。”,这是对于法院的要求。《通知》没有明确“不可抗力”究竟属于什么,但并非所有的意外都属于“不可抗力”,毕竟在选择了在线庭审,享受了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好处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义务,保证自己的“庭审场所”尽最大可能不受干扰。

 

总而言之,新冠病毒将人工智能在司法服务系统充分运用,保障司法服务效率不因新冠病毒而受巨大影响,确实是一项重大举措。但我们相信,为了保障司法服务的顺利进行,保证审判工作的公证无私,还需要依靠各方的力量,也需要群众的配合和理解,这样才能在理念创新、技术创新中不断摸索出新的高度,从而才能切实发挥出人工智能的司法服务功能。

 

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

庄久懿 律师

2020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20]49号
【发布日期】 2020.02.14
【实施日期】 2020.02.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法〔202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有序,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和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要将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举措,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二、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各方诉讼主体依法有序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大力完善在线办理流程和在线诉讼规程,制定发布内容全面、指引清晰、简便易行的在线诉讼操作指南,相关内容不得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法院,应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推进在线诉讼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辖区内法院制定的在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在线诉讼规程、在线诉讼操作指南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相关内容合法、准确、可操作。

  四、各级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要确保各方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性,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在线完成身份认证,提供各方诉讼参与人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实现“人、案、账号”匹配一致。

  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七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在线诉讼平台及时要求补正,并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和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就近一家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跨域立案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六、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依托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平台,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整合汇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各方纠纷解决力量,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在线化解。要积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大对在线纠纷多元化解的司法保障力度。当事人对在线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确认。

  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采取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扫描录入案件办理系统。对提交的纸质原件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电子化材料,为其提供平台支撑和技术便利。

  八、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广和有序规范在线庭审,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但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在线庭审应当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不得采取书面或者语音方式。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因疫情防控需要,法官确需在其他场所在线开庭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并保证开庭场所庄重严肃、庭审礼仪规范。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加强对在线庭审参与人的诉讼指导,明确在线庭审纪律,确保庭审过程安全文明、规范有序。  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庭审电子笔录,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在线确认,确保在线庭审活动效力。在线庭审过程,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归档。

  九、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技术条件和工作需要,允许法官远程查阅电子卷宗、合议案件、撰写提交裁判文书等,但应当严格遵循电子卷宗管理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提升送达质量和效率。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纳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法院,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有序开展电子送达工作。未纳入试点的法院,对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和生效标准,可以参照适用《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但不得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保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符合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十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升级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拓展在线诉讼服务功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在线提供诉讼咨询、交费退费、信息查询、联系法官、申诉信访、举报投诉等全方位诉讼服务,保障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获取司法信息、办理诉讼事项,切实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十二、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要充分利用先发优势,加大在办案平台建设、在线诉讼流程、新兴技术应用、在线诉讼规则等方面的探索力度。要在保证互联网案件全流程在线审理的基础上,加速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智能化水平,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应用,探索形成智慧司法的实践样本,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积极探索互联网时代电子诉讼规则,推动完善互联网司法治理实体规则,切实发挥互联网法院在理念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有效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在线诉讼推进工作,切实优化理念、加深认识、转变思路,将在线诉讼作为特殊时期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的基本模式,确保队伍不散、工作不断、质效不降,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做出有益探索,奠定良好实践基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要作为推进在线诉讼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工作思路,理顺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积极带头以在线方式办理案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在线办案成为疫情防控期间的常态化机制。

  十四、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应用中国移动微法院,加快搭建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总入口的在线诉讼平台,推动现有诉讼服务平台对接中国移动微法院,整合完善各类信息系统,防止多头开发和重复建设。要着力打通内外网,实现司法数据安全有效交互。要基于现有的平台系统,增加相应工作模块,拓展优化在线诉讼各项功能,对接实践需求,优化使用界面,提升用户体验,确保在线诉讼服务系统集成、高效便捷。

  十五、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做好辖区法院推进在线诉讼的统筹指导工作,制定出台相关诉讼规程和文书样式,加大对下指导力度,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统一,合法有序。要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研究,不断总结提炼辖区法院推进在线诉讼的有益举措和经验,认真搜集存在的问题困难,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或建议,及时形成工作报告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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