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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对我国旅游业的影响
2020-02-29
作者简介

刘明洋,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毕业于上海海关学院。



新冠肺炎疫情下对我国旅游业的影响

  来源|威颂律师事务所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不少人的出游计划,由此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给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冲击。本文主要通过两个角度进行剖析:

一、新冠肺炎疫情下,对游客的影响

对于游客来讲:原定的旅游计划能否取消?退团后能否拿到全额退款?我们周知,本次疫情涉及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除此之外,由于疫情影响,政府部门已经发出“明确限制、禁止旅游活动开展”的通知,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

上述限制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在此前提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和《旅游法》第67条第一项的规定,因疫情原因对旅游行程产生影响导致旅游者无法出游的,旅游者可以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变更合同,如改期等如果协商不成,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旅游者在因疫情原因无法出游并解除旅游合同后,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但并不一定是全额退款,因为本次疫情属“不可抗力”,所以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对此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合同解除双方均无过错,而且都有损失,故对于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当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判断。

在此基础上,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面对疫情,旅游经营者为了保障出行人员人身安全并配合国家疫情防控工作取消出团、解除合同并无过错。旅游者或旅行社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不能因此要求旅行社赔偿。但是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旅游活动的组织安排者,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即便旅游行程已经终止,旅行社也有义务协助旅游者处理食宿、返程等后续事宜。

二、新冠肺炎疫情下,对于旅行社等相关主体的影响

北京时间2月26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加大力度帮扶住宿餐饮、文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工作情况举行发布会。在此之前,文化旅游部印发了相关通知,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的范围为全国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是现有缴纳额的80%

在此基础上会上也提到了,据统目前统计,全国有3.9万家旅行社,截至2月25日提出暂退质保金的共35200家,占旅行社总数的90%。应退保证金总额达到80亿人民币,现在已经退还了34.62亿元。

除此之外,为了缓解旅行社等相关企业的压力,文化和旅游部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积极推动出台扶持政策,涵盖资金支持、金融政策、税费减免、降低成本、政务服务等五个方面,如在资金支持上,26日,文化和旅游部就已经配合国家发改委下达了文化旅游提升工程2020年度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了33.37亿元,共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343个。

最后,作为法律从业者,建议广大同胞们严格遵守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旅游业发布的相关政策,疫情期间,减少在旅游景区的游玩外出,共同努力,携手防止疫情扩散和传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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