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应急防控情况下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止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威颂律师事务所
由于新冠病毒的影响,国家制定并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政策,各地企事业单位纷纷延迟复工复产,这无疑会对一般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对部分企业而言甚至是重大的。然而除了对企业、事业单位外,对于行政机关亦有重大影响。
近日,笔者收到多份《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通知目前正在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待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
笔者仔细看了一下这些《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的内容,其中止的事由或为因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或为疫情防控致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但无一例外的均为疫情防控原因。同时,《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中载明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就上述行政复议审理的中止,笔者有感并在此简单讨论一下在当前新冠病毒应急防控的局势下,行政复议机关中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并于2007年11月01日起实施的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发布的并于2007年08月0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一、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可以以新冠疫情防控为由中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作为上位法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其规定了行政复议程序中止的一种情形,即当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时。同时,作为行政法规的《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其中第(五)款“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以及第八款“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可以适用于当前疫情防控情形。在新冠病毒情况下,国家已经启动了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在此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受此影响可以以此为由中止审理本案。
二、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在中止之后何时恢复?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了在中止之后恢复审理的条款。《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从这一条款我们可以得知,当疫情解除之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因此,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必担心复议案件一再延迟。
然而这里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实施条例》规定的恢复审理的条件是“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何为“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并没有明确的解释,也无法进一步释义,因为在不同的特殊情况下会有不同的结果。同样是行政复议机关,也可能由于各地疫情防控的不同而存在差异,甚至由于不同性质的行政复议机关而产生差异。举例来讲,如果某地在经过了多日的新冠病例零增长之后解除了疫情,行政复议机关是不是就一定可以恢复审理?在这一点上,需要分别进行讨论。笔者注意到在收到的多份《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中,有些通知提到了中止的原因是因为“致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那么当某地解除了疫情,行政复议机构能够开展工作了,是否就意味着可以恢复审理。笔者认为,仍然需要考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例如,众所周知包括武汉在内的湖北省多地目前采取战时管制状态,社区楼栋实施封闭管理,社区居民不得外出,更不可能出城,而这一现实状态,并非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控制或者预测的。因此,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地仍未解除疫情紧急状态导致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无法参加行政复议的,则仍然应当中止审理。
作者: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
庄久懿 合伙人/律师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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