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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服刑期间被新冠病毒感染的罪犯是否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2020-03-02

在监狱服刑期间新冠病毒感染罪犯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荣辉在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艾滋吉林省四平监狱申请国家赔偿申诉纠纷

本期作者

郑田卫先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促进会法工委秘书长,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前资深法官,政府顾问和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客座教授,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
郑田卫先生在二十余年法官和律师生涯中审判和处理了大量涉外海事海商案件数百宗,拥有丰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参与审判和律师处理如举世瞩目的"中威"案、"大陆"案、“M/V FC  GLORY ”轮苯酚污染、“中昌118”轮与“福州”轮及“稳强2”轮碰撞、“M/V VERA 9”轮碰撞纠纷等案件。
郑田卫先生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先后在《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诉讼法论丛》、《中国海事审判年刊》、《中国海商法年刊》、《海商法研究》、台湾《海运月刊》、《上海审判实践》等国内外报纸、杂志发表40余篇法学论文。郑田卫先生还参与编写出版了《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用能力培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4)等法学教材。郑田卫先生还职务性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制定、修订和大量司法解释工作。
 
              

威颂视点:

    1、依据2020年2月26日上午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介绍,截至2月25日,全国有湖北、浙江、山东三省5个监狱发生了疫情,共确诊病例555例,疑似19例。在新冠病毒疫情背景下,服刑期间的罪犯感染新冠病毒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和热议。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罪犯感染新冠病毒是否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引发各方争议。

    2、我们必须指出,国家赔偿的法律性质,不属于行政赔偿,不属于民事赔偿。在监狱服刑期间新冠病毒感染罪犯申请国家赔偿,应属于司法赔偿中刑事司法赔偿的范畴。在监狱服刑期间被病毒感染罪犯申请国家赔偿,属于何种法律性质易引起争议和错误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荣辉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艾滋病毒吉林省四平监狱申请国家赔偿申诉纠纷亦不例外。

3、我国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非过错原则。我国的国家赔偿的标准基本采取的是抚慰性标准国家赔偿的程序不同于民事赔偿程序国家赔偿的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原则,不经该决定程序,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证据规则而言:国家赔偿的涉案证据采取“不完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即赔偿请求人首先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第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继而,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不同于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罪犯赵荣辉在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艾滋,依法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本文所述案件在新冠疫情防控的背景下,使得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促进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依法治国体系建设。

 

一、案件事实背景:罪犯赵荣辉在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艾滋病毒(即HIV

案件查明事实:2008年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赵荣辉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赵荣辉于2009年1月15日入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赵荣辉于2009年6月、2010年8月因膀胱造瘘术、双脚溃烂先后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外科疗区接受治疗,两次检测HIV抗体均呈阴性。2011年5月31日,赵荣辉因病第4次入住监狱中心医院准备手术时,手术突然被取消,赵荣辉由外科疗区被转到传染疗区。十天后2011年6月10日,赵荣辉被告知感染了HIV病毒,大夫拿来一张化验单,上面写着:“HIV抗体阳性”,赵荣辉得了艾滋病。2011年6月,赵荣辉因吞食金属异物,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取出异物时被确认为HIV抗体呈阳性。2011年6月10日,吉林省疾病控制中心确认赵荣辉感染××病毒。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审查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重新审查认为:(一)本案可以认定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赵荣辉于2008年9月10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6月30日经检测HIV抗体均为阴性,于2011年6月10日经检测HIV抗体为阳性。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和××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HIV潜伏期和窗口期的相关规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医学实践对HIV窗口期的确定,本案可以排除赵荣辉在入狱前已感染××病毒的可能,即可以认定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四平监狱关于不能排除赵荣辉在入监前即感染××病毒的主张不能成立。(二)本案赵荣辉与赵某伟确有接触情况。(三)本案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二、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一审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和二审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以监狱非行政机关”为由驳回赵荣辉行政诉讼

赵荣辉称,其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HIV病毒。监狱医院期间,病友是艾滋病人。这成为争议的焦点。医学专家介绍,艾滋病有能通过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感染。2009年11月,赵荣辉病房对面来了一个叫赵大伟的新狱友。赵大伟经常到赵荣辉的病房聊天、下棋、吃饭。赵大伟能四处溜达,经常给赵荣辉讲一些监区趣闻。赵荣辉及家人都认为,赵荣辉感染艾滋病,源头就是赵大伟。

2011年10月13日,赵荣辉委托哥哥赵荣光开始索赔。

2011年12月9日,四平监狱、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吉林省司法厅先后做出答复,均称赵荣辉不存在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HIV病毒的可能性。

2012年11月20日,四平监狱出具了一份《行政赔偿决定书》,驳回赵荣辉的赔偿请求。此后,赵荣辉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两年半后,高位截瘫的罪犯赵荣辉被查出艾滋病。赵荣辉以监狱管理不善为由起诉,申请并起诉行政赔偿。据悉,这是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被查出艾滋病从而向监狱索赔的案件。

2013年9月5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认为“监狱不属于行政机关,其行为属执行刑罚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一审驳回赵荣辉的起诉。赵荣辉上诉。

2013年11月8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裁定。

2014年3月13日、8月29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理由仍然是监狱不属于行政机关,属刑罚执行机关。

两审法院均以吉林省四平监狱监狱“不属行政机关,而属执行刑罚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为由驳回赵荣辉的行政诉讼诉讼至此。赵荣辉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均以败诉而终结。

 

三、赵荣辉国家赔偿案件审理过程

3.1、赵荣辉向四平监狱国家刑事赔偿请求和向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刑事赔偿复议

赵荣辉以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HIV病毒,正式请求吉林省四平监狱给予国家赔偿。

2014年12月26日,赵荣辉向四平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15年2月1日,四平监狱作出四狱(刑)赔字(2015)第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决定不予赔偿,驳回赵荣辉的赔偿请求。

2015年3月23日,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吉狱赔发(2015)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决定四平监狱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驳回赵荣辉的赔偿请求。

 

3.2、向赵荣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诉讼

赵荣辉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决定不予赔偿

 

3.3、赵荣辉申诉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赵荣辉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6)最高法委赔监230号决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现赵荣辉已提供2008年10月、2009年6月、2010年8月其在入监前及入监后的检查治疗过程中的血液检测记录等相应证据,证明其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因该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其感染了××病毒,而四平监狱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赵荣辉在该监狱服刑前已感染××病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赵荣辉的申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重新审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本案。

 

3.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重新审查认为:(一)本案可以认定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二)本案赵荣辉与赵某伟确有接触情况。(三)本案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赵荣辉的部分主张成立,应予支持。

2019年1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8)吉委赔再2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该院赔偿委员会(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吉狱赔发(2015)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及四平监狱四狱(刑)赔字(2015)第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二、由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三、驳回赵荣辉的其赵荣辉国家赔偿请求。

 

3.5、赵荣辉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再次申诉【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驳回赵荣辉的申诉

申诉人赵荣辉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请求是:1.请求撤销原决定第二项、第三项;2.判令四平监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7278380元(其中护理费151.2万元、继续治疗费2905280元、康复费及残疾生活补助费50万元、残疾赔偿金1229020元、被抚养人或赡养人生活费1132080元);3.判令四平监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主要申诉理由:1.原决定认定申诉人是在入监后感染××病毒正确。2.原决定第二、第三部分认定事实存在矛盾,申诉人在失去人身自由情况下被传染××病毒的原因完全在于四平监狱监管不力,四平监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原决定关于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足额赔偿申诉人因人身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义务机关不得减免。4.原决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较少,不足以补偿申诉人受到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决定查明的事实一致。赵荣辉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新审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决定如下:驳回赵荣辉的申诉。

 

3.6、吉林省四平监狱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再次申诉 【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68】:驳回四平监狱的申诉

申诉人吉林省四平监狱因赵荣辉申请该监狱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8)吉委赔再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四平监狱不服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申诉。

四平监狱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请求是:撤销原决定,驳回赵荣辉的国家赔偿请求。主要申诉理由: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1.原决定认为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认定事实错误。目前有关××窗口期理论已不是唯一标准。自身免疫力严重低下的个体在感染××病毒后,或者如果××病毒感染者自身携带的××病毒仅是藏匿在人体的肠淋巴结内,对其进行HIV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此二者是假阴性。因此,不能排除赵荣辉入狱前是一个免疫能力严重低下的××病毒携带者的可能性。2.原决定适用法律规则错误。申诉人已经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四平监狱监管制度健全,依据监狱管理制度对服刑人员赵荣辉及赵某伟进行监管,在有人监管情况下允许该二人下棋或其赵荣辉正常接触属于人性化管理,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导致××病毒在赵某伟与赵荣辉之间传播。赵荣辉智力健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主张四平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应依法向赔偿委员会提交证据,证明四平监狱在哪些方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其通过某一种传播途径感染××病毒。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的生活、医疗环境不具备××病毒传播三种途径形成条件。原决定认定“赵荣辉称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被感染HIV病毒主张成立”错误,应依法纠正。3.原决定没有查清四平监狱存在哪些监管过错,具体到哪一项过错与赵荣辉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68】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决定查明的事实一致。四平监狱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新审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决定如下:驳回四平监狱的申诉。

 

四、案件评析

   4.1、国家赔偿的法律性质

   涉案服刑期间罪犯感染艾滋病申请国家赔偿属于刑事司法赔偿范畴。在监狱服刑期间被病毒感染罪犯申请国家赔偿,属于何种法律性质易引起争议和错误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荣辉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艾滋病毒吉林省四平监狱申请国家赔偿申诉纠纷亦不例外。我们必须指出,申请国家赔偿,不属于行政赔偿,不属于民事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不包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与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刑事审判权、监狱管理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违法实施侵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据此,在监狱服刑期间新冠病毒感染罪犯申请国家赔偿,应属于司法赔偿中刑事司法赔偿的范畴。

 

   4.2、国家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更为复杂,其区别在于:首先,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除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外,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原则,不经该决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前置程序。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依据现存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前置程序”上,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我国的国家赔偿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这意味着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以侵权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为衡量标准的。这里包含着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由谁来确认侵权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从程序正当的角度讲,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但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违法"是要由赔偿义务机关来确认的。而实践中,侵权机关一般即为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自己的行为违法,这显然违反了公正原则,是不利于受害人求偿的。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所说,将司法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确认,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这"无异于与虎谋皮"。显然,我国国家赔偿程序设置不尽合理这也是至今国家赔偿实现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4.3、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即赔偿义务机关是否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标准,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体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但我们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在裁决中大量阐述了责任、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等侵权概念体系。

4.3.1、关于行为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决定查明的事实一致。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关于四平监狱的赔偿责任问题。原决定已经认定赵荣辉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虽然具体的感染途径和方式不能确定,但由于与赵荣辉同期服刑的人中有携带××病毒的服刑人员赵某伟,且该犯在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出入赵荣辉的房间,与赵荣辉有过接触。原决定认定四平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应对赵荣辉感染××病毒承担赔偿责任正确。

4.3.2、关于过错和因果关系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重新审查认为:(一)本案可以认定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二)本案赵荣辉与赵某伟确有接触情况。(三)本案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本案相关证据表明,四平监狱虽然告知赵某伟及赵某伟的护理人员(亦为服刑人员),不允许赵某伟到其赵荣辉房间与其赵荣辉人员接触,但在实际监管中,四平监狱并未对赵某伟出入赵荣辉的房间加以严格管理及有效阻止,以至于在赵某伟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与赵荣辉形成接触,并造成赵荣辉被感染××病毒的损害结果。《××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在监狱中执行刑罚的××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传播。《吉林省监狱系统××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全省监狱内的HIV感染罪犯和AIDS(××发病期)病犯,集中在省局中心医院(新康监狱)××监区进行集中隔离关押治疗,在局中心医院实现收治能力前,在本监区进行集中隔离关押治疗。本案四平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对赵荣辉感染××病毒存在监管过错,该过错与赵荣辉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四平监狱应根据其过错对结果所起的作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赵荣辉关于四平监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成立,但其感染××病毒的根本原因系由赵荣辉人传播,主要责任在于传播者。而赵荣辉亦未拒绝与进入其病房者接触,其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四平监狱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和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68】两案均审查认可上述事实和裁决观点。

 

4.4、国家赔偿的证据规则--“不完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就国家赔偿案件的证据规则而言:国家赔偿的涉案证据采取“不完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即赔偿请求人首先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第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继而,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不同于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68】审查认为:关于赵荣辉是否在服刑期间感染××病毒问题。四平监狱申诉认为不能排除赵荣辉入监前是一个免疫力严重低下的××病毒携带者的可能性,同时提交了一些新闻报道线索予以佐证。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赵荣辉自2008年9月8日被羁押以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先后多次对赵荣辉进行了HIV抗体筛查和检测,其中分别于2008年9月10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6月30日进行的前三次筛查、检测结果HIV抗体均为阴性,直至2011年5月31日至6月23日赵荣辉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期间HIV抗体检测结果为待复查,后经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1年6月10日确认HIV抗体检测为阳性。根据卫生部《××和××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HIV潜伏期和窗口期的认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当前我国医学实践对HIV窗口期的确定,原决定认定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并无不当。四平监狱主张的免疫力严重低下的个体感染××病毒在“窗口期”之后HIV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情况,属于目前医学界发现的个别病例,四平监狱并未举证证明赵荣辉在前三次HIV抗体筛查、检测期间处于免疫力严重低下状态,更无证据证明赵荣辉入监前即已感染××病毒或已经是××病毒携带者,故对四平监狱该项主张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68】审查认为: 

关于四平监狱对赵荣辉感染××病毒是否有过错问题。四平监狱主张,××病毒传播仅有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三种途径,在正常的日常生活环境下不会感染,赵荣辉应举证证明四平监狱在哪些方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其通过某一种传播途径感染了××病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根据原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在赵荣辉同期服刑并与其有过接触的服刑人员中有已经确定的××病毒携带者,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赵荣辉已经举证证明其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了××病毒,而四平监狱无法证明赵荣辉是在入监前就感染了××病毒。携带××病毒的服刑人员赵某伟曾出入赵荣辉的房间并与赵荣辉之间存在接触,四平监狱未加以严管及有效制止,说明该监狱没有严格执行监狱系统××预防控制工作的相关规定,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赵荣辉虽然不能证明其是如何感染××病毒的,但四平监狱同样不能举证证明赵荣辉感染××病毒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即不能排除其与赵荣辉感染××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四平监狱与赵荣辉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且赵荣辉系高位截瘫服刑人员,活动受限,长期在监狱医院接受监管治疗等因素,四平监狱应当对其与赵荣辉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负有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原决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情况认定四平监狱怠于履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4.5、国家赔偿标准和范围:我国的国家赔偿基本采取的是抚慰性标准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都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其赔偿标准大致有如下三种:惩罚性标准补偿性标准抚慰性标准。惩罚性标准是指侵权主体除向受害人补足其实际损失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额外的费用,这种额外的赔偿金超出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带有惩罚的性质。补偿性标准是指侵权主体支付的赔偿金仅仅是填平补齐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抚慰性标准是指国家赔偿不足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仅仅是象征性、安慰性的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赔偿的数额往往少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其中抚慰性标准国家赔偿不足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仅仅是象征性、安慰性的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赔偿的数额往往少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由于赔偿标准与国家财力直接相关,基于当时的经济条件,我国的赔偿基本采取的是抚慰性标准。陕西省咸阳少女麻旦旦涉嫌卖淫而请求国家赔偿纠纷案,处女麻旦旦诉至法院要求国家赔偿,经过了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赔74.66元,而对麻旦旦要求的500万精神损害赔偿予以驳回。麻旦旦悲剧的根源在于《国家赔偿法》本身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拒绝。赔偿的范围过窄,赔偿的标准过低我国采取的抚慰性赔偿标准已不利于公民基本人权-人身权的有效保护。另外,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没有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这不利于受害人受损利益的维护。

     关于国家赔偿责任范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四平监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现赵荣辉共提出6项赔偿请求:护理费;释放后继续治疗和营养费;可能引发其赵荣辉疾病的相关医疗及器械费;其及受其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对护理费的赔偿请求。截至目前对赵荣辉的护理及费用均已由监狱承担,现赵荣辉实际并不存在此损失,故对此项请求不应支持。2.对释放后继续治疗费和营养费的赔偿请求。赵荣辉目前刑期至2025年6月7日止,其实际释放时间及释放后的相关医疗费和营养费情况尚不能确定,故现对其此项请求不能予以支持。3.对可能引发其赵荣辉疾病的相关医疗及器械费的赔偿请求。现赵荣辉在监狱期间所发生疾病的相关医疗等费用均已由监狱承担,以后是否会发生其赵荣辉疾病、疾病是否会发生在四平监狱监管期间均不确定,故对此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4.对赵荣辉及受其抚养(赡养)人的生活费赔偿请求。因其自身生活费赔偿请求并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另因赵荣辉自2001年截瘫及入狱服刑,其实际并未且亦无法承担扶养义务,参照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其自身情况属于减免承担扶养责任的情形,其要求赔偿受其扶养人的生活费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故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5.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请求。因目前对××潜伏期情形未纳入评残范围,而××潜伏期及发病期的状况亦较为复杂,故本案亦不能参照某一伤残等级予以赔偿。关于赵荣辉提出曾有案例××患者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情况,因该案例当事人已至AIDS期(××患者),与本案情形不同,对本案不具有参照性。关于赵荣辉提出存在××劳动能力鉴定判定标准的情况,系人社部曾于2016年9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该标准至今未正式施行。另因该标准拟规定CD4值小于或等于200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CD4值小于或等于400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本案赵荣辉近年来的CD4值均在500左右,亦不应参照该标准给予伤残赔偿,故对赵荣辉此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6.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本案四平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与赵荣辉感染××病毒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对赵荣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赵荣辉该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参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四平监狱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审查认为: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金问题。首先,赵荣辉入监服刑以来,包括其感染××病毒之后至今仍在服刑,其生病治疗及护理工作一直由四平监狱负责,已经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和生活饮食也全部由监狱负担,而且,国家对于××患者实行终身免费治疗,在其刑满释放前,不存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损失。赵荣辉刑满释放后可能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尚不能确定,可在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其次,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赵荣辉在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并未进行爱滋病伤残等级鉴定,且爱滋病不属于目前国家规定的评定伤残等级范围,其虽是肢体二级残疾,但该残疾事实发生在入监服刑之前,四平监狱不是该项残疾的赔偿义务人。因此,赵荣辉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于法无据。再次,赵荣辉于2001年因坠楼造成腰部以下截瘫,属肢体二级残,靠低保和做手工零活收入及其父母、哥哥照顾生活,其与张某红1999年非婚生子张某俊至今已成年,自其入监服刑后实际并未履行相关抚养义务,且亦无法承担赡养义务,对赵荣辉该项主张,不应支持。

关于赵荣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审查认为: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四平监狱应依法对赵荣辉给予精神抚慰。原审法院在充分考虑赵荣辉在感染××病毒的情况下,综合其精神受损情况,以及日常生活、家庭等情况,酌定并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无不当。赵荣辉要求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至1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4.6、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1年3月22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法释〔2011〕6号)、2011年2月14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4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第三章刑事赔偿”之17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3.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26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和35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监管具体措施而言,监狱系统对艾滋病的管理有专门的制度,根据《吉林省监狱系统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所有新入监的犯人都要进行艾滋病筛查,对患病的艾滋病犯人进行检查、治疗时,要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必须及时就地销毁。不能丢弃的医疗器材必须要求严格消毒,以杜绝医源性感染或传播。四平监狱艾滋病病犯管理制度也规定,对艾滋病犯人在生活上不能歧视,在医疗活动时必须戴手套、口罩,对病人的病房经常进行消毒,用过的医疗废弃物按照制度进行销毁。

   

4.7、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裁判和审查意见,在新冠病毒疫情背景下,罪犯在监狱服刑新冠病毒感染的,依法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在新冠疫情防控的背景下,题述2019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2019)最高法委赔监68的两个案件使得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促进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依法治国体系建设。

     

 

 

附件一: 2019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决定书

附件二: 2019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9)最高法委赔监68号决定书

附件三: 2018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最高法委赔监230号决定书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赵荣辉。

委托代理人:赵荣光,系赵荣辉之兄。

委托代理人:朱爱民,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石岭镇。

法定代表人:管永杰,该监狱监狱长。

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会展大街**。

法定代表人:冯刚,该局局长。

 

申诉人赵荣辉因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以下简称四平监狱)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8)吉委赔再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12月26日,赵荣辉向四平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5年2月1日,四平监狱作出四狱(刑)赔字(2015)第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决定不予赔偿,驳回赵荣辉的赔偿请求。2015年3月23日,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吉狱赔发(2015)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决定四平监狱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驳回赵荣辉的赔偿请求。赵荣辉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赵荣辉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6)最高法委赔监230号决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本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查明:赵荣辉曾做厨师工作,其于2001年9月不慎从二楼坠下,造成腰部以下截瘫,属肢体二级残。此后其靠低保和做手工零活收入及其父母、哥哥照顾生活。2008年6月5日,赵荣辉伙同赵荣辉人实施抢劫、故意杀人(未遂)行为,6月7日,赵荣辉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9月8日,赵荣辉被逮捕,因其胸腰段骨折术后、截瘫、尿路感染等疾病,被羁押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赵荣辉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8年9月7日止。赵荣辉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长刑终字第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赵荣辉被羁押治疗期间,于2008年9月10日经HIV抗体筛查报告为阴性。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赵荣辉于2009年1月15日入四平监狱服刑。2009年6月17日至同年10月13日,赵荣辉因截瘫、膀胱结石、胆囊结石等疾病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进行膀胱造瘘术等治疗,此间于2009年6月18日经HIV抗体检测为阴性。2010年6月29日至同年8月27日,赵荣辉因截瘫、双足感染(左足皮肤破溃,深达骨面;右足皮肤破溃,贯穿足底,有大量脓血流出)、尿路感染等疾病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此间于2010年6月30日经HIV抗体检测为阴性。2011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23日,赵荣辉因吞金属异物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此间于2011年6月1日经HIV抗体检测结果为待复查;于2011年6月10日经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为阳性。2011年6月,赵荣辉经检测CD4值为525,2014年至2018年间赵荣辉共六次检测CD4值分别为:590、498、592、499、508、481。

另查明: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多在该监狱内部医院进行监管治疗。此间,在赵荣辉监管病房(多为单独房间,有专门护理人员)对门房间进行监管治疗的服刑人员赵某伟(在2004年检测感染HIV病毒)有到赵荣辉房间与赵荣辉聊天、下棋及抱赵荣辉如厕情况。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赵某伟病例体现其有发热并伴皮疹症状。2011年9月之前,四平监狱医院未投入使用监控设备。另据赵荣辉相关病例体现,其在相关监管医疗期间无输血记录。

赵荣辉在2012年至2014年间,曾以本案事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案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赵荣辉在服刑期间经2013年、2014年及2018年三次裁定减刑,共减去刑期3年3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6月7日止。赵荣辉在羁押及服刑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据四平监狱提交的证据体现,已有25万余元,均为监狱方承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一)本案可以认定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赵荣辉于2008年9月10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6月30日经检测HIV抗体均为阴性,于2011年6月10日经检测HIV抗体为阳性。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和××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HIV潜伏期和窗口期的相关规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医学实践对HIV窗口期的确定,本案可以排除赵荣辉在入狱前已感染××病毒的可能,即可以认定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四平监狱关于不能排除赵荣辉在入监前即感染××病毒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本案赵荣辉与赵某伟确有接触情况。根据目前证据证实,赵荣辉与赵某伟在四平监狱接受监管治疗期间存在接触情况。证据显示在服刑期间赵荣辉有过双足感染溃烂及脓血流出情况,赵某伟有过皮疹情况,且赵某伟有抱赵荣辉如厕情况。据世界卫生组织对××病毒传播途径的解答,××病毒可以通过性行为、血液、共用锐器、妊娠分娩及哺乳方式传播。本案相关证据虽然不能确定赵荣辉感染HIV病毒的具体途径,但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确与HIV病毒源有接触且具备HIV病毒感染条件,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确定的认证规则,应认定赵荣辉HIV病毒感染于四平监狱监舍。本案赵荣辉称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被感染HIV病毒的主张成立。

(三)本案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本案相关证据表明,四平监狱虽然告知赵某伟及赵某伟的护理人员(亦为服刑人员),不允许赵某伟到其赵荣辉房间与其赵荣辉人员接触,但在实际监管中,四平监狱并未对赵某伟出入赵荣辉的房间加以严格管理及有效阻止,以至于在赵某伟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与赵荣辉形成接触,并造成赵荣辉被感染××病毒的损害结果。《××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在监狱中执行刑罚的××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传播。《吉林省监狱系统××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全省监狱内的HIV感染罪犯和AIDS(××发病期)病犯,集中在省局中心医院(新康监狱)××监区进行集中隔离关押治疗,在局中心医院实现收治能力前,在本监区进行集中隔离关押治疗。本案四平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对赵荣辉感染××病毒存在监管过错,该过错与赵荣辉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四平监狱应根据其过错对结果所起的作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赵荣辉关于四平监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成立,但其感染××病毒的根本原因系由赵荣辉人传播,主要责任在于传播者。而赵荣辉亦未拒绝与进入其病房者接触,其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四平监狱的赔偿责任。

(四)四平监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现赵荣辉共提出6项赔偿请求:护理费;释放后继续治疗和营养费;可能引发其赵荣辉疾病的相关医疗及器械费;其及受其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对护理费的赔偿请求。截至目前对赵荣辉的护理及费用均已由监狱承担,现赵荣辉实际并不存在此损失,故对此项请求不应支持。2.对释放后继续治疗费和营养费的赔偿请求。赵荣辉目前刑期至2025年6月7日止,其实际释放时间及释放后的相关医疗费和营养费情况尚不能确定,故现对其此项请求不能予以支持。3.对可能引发其赵荣辉疾病的相关医疗及器械费的赔偿请求。现赵荣辉在监狱期间所发生疾病的相关医疗等费用均已由监狱承担,以后是否会发生其赵荣辉疾病、疾病是否会发生在四平监狱监管期间均不确定,故对此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4.对赵荣辉及受其抚养(赡养)人的生活费赔偿请求。因其自身生活费赔偿请求并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另因赵荣辉自2001年截瘫及入狱服刑,其实际并未且亦无法承担扶养义务,参照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其自身情况属于减免承担扶养责任的情形,其要求赔偿受其扶养人的生活费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故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5.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请求。因目前对××潜伏期情形未纳入评残范围,而××潜伏期及发病期的状况亦较为复杂,故本案亦不能参照某一伤残等级予以赔偿。关于赵荣辉提出曾有案例××患者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情况,因该案例当事人已至AIDS期(××患者),与本案情形不同,对本案不具有参照性。关于赵荣辉提出存在××劳动能力鉴定判定标准的情况,系人社部曾于2016年9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该标准至今未正式施行。另因该标准拟规定CD4值小于或等于200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CD4值小于或等于400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本案赵荣辉近年来的CD4值均在500左右,亦不应参照该标准给予伤残赔偿,故对赵荣辉此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6.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本案四平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与赵荣辉感染××病毒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对赵荣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赵荣辉该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参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四平监狱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综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赵荣辉的部分主张成立,应予支持。2019年1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8)吉委赔再2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该院赔偿委员会(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吉狱赔发(2015)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及四平监狱四狱(刑)赔字(2015)第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二、由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三、驳回赵荣辉的其赵荣辉国家赔偿请求。

申诉人赵荣辉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请求是:1.请求撤销原决定第二项、第三项;2.判令四平监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7278380元(其中护理费151.2万元、继续治疗费2905280元、康复费及残疾生活补助费50万元、残疾赔偿金1229020元、被抚养人或赡养人生活费1132080元);3.判令四平监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主要申诉理由:1.原决定认定申诉人是在入监后感染××病毒正确。2.原决定第二、第三部分认定事实存在矛盾,申诉人在失去人身自由情况下被传染××病毒的原因完全在于四平监狱监管不力,四平监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原决定关于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足额赔偿申诉人因人身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义务机关不得减免。4.原决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较少,不足以补偿申诉人受到的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决定查明的事实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关于四平监狱的赔偿责任问题。原决定已经认定赵荣辉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虽然具体的感染途径和方式不能确定,但由于与赵荣辉同期服刑的人中有携带××病毒的服刑人员赵某伟,且该犯在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出入赵荣辉的房间,与赵荣辉有过接触。原决定认定四平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应对赵荣辉感染××病毒承担赔偿责任正确。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金问题。首先,赵荣辉入监服刑以来,包括其感染××病毒之后至今仍在服刑,其生病治疗及护理工作一直由四平监狱负责,已经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和生活饮食也全部由监狱负担,而且,国家对于××患者实行终身免费治疗,在其刑满释放前,不存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损失。赵荣辉刑满释放后可能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尚不能确定,可在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其次,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赵荣辉在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并未进行爱滋病伤残等级鉴定,且爱滋病不属于目前国家规定的评定伤残等级范围,其虽是肢体二级残疾,但该残疾事实发生在入监服刑之前,四平监狱不是该项残疾的赔偿义务人。因此,赵荣辉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于法无据。再次,赵荣辉于2001年因坠楼造成腰部以下截瘫,属肢体二级残,靠低保和做手工零活收入及其父母、哥哥照顾生活,其与张某红1999年非婚生子张某俊至今已成年,自其入监服刑后实际并未履行相关抚养义务,且亦无法承担赡养义务,对赵荣辉该项主张,不应支持。

关于赵荣辉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问题。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四平监狱应依法对赵荣辉给予精神抚慰。原审法院在充分考虑赵荣辉在感染××病毒的情况下,综合其精神受损情况,以及日常生活、家庭等情况,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无不当。赵荣辉要求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至1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赵荣辉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新审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驳回赵荣辉的申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二

发布日期:2019-1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2019)最高法委赔监68

 

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石岭镇。

法定代表人:管永杰,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尹首东,该监狱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虎,吉林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赵荣辉

 

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会展大街**。

法定代表人:冯刚,该局局长。

 

申诉人吉林省四平监狱(以下简称四平监狱)因赵荣辉申请该监狱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8)吉委赔再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12月26日,赵荣辉向四平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5年2月1日,四平监狱作出四狱(刑)赔字(2015)第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决定不予赔偿,驳回赵荣辉的赔偿请求。2015年3月23日,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吉狱赔发(2015)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决定四平监狱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驳回赵荣辉的赔偿请求。赵荣辉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赵荣辉仍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6)最高法委赔监230号决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本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查明:赵荣辉曾做厨师工作,其于2001年9月不慎从二楼坠下,造成腰部以下截瘫,属肢体二级残。此后其靠低保和做手工零活收入及其父母、哥哥照顾生活。2008年6月5日,赵荣辉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故意杀人(未遂)行为,6月7日,赵荣辉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9月8日,赵荣辉被逮捕,因其胸腰段骨折术后、截瘫、尿路感染等疾病,被羁押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赵荣辉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8年9月7日止。赵荣辉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长刑终字第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赵荣辉被羁押治疗期间,于2008年9月10日经HIV抗体筛查报告为阴性。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赵荣辉于2009年1月15日入四平监狱服刑。2009年6月17日至同年10月13日,赵荣辉因截瘫、膀胱结石、胆囊结石等疾病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进行膀胱造瘘术等治疗,此间于2009年6月18日经HIV抗体检测为阴性。2010年6月29日至同年8月27日,赵荣辉因截瘫、双足感染(左足皮肤破溃,深达骨面;右足皮肤破溃,贯穿足底,有大量脓血流出)、尿路感染等疾病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此间于2010年6月30日经HIV抗体检测为阴性。2011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23日,赵荣辉因吞金属异物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此间于2011年6月1日经HIV抗体检测结果为待复查;于2011年6月10日经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为阳性。2011年6月,赵荣辉经检测CD4值为525,2014年至2018年间赵荣辉共六次检测CD4值分别为:590、498、592、499、508、481。

另查明: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多在该监狱内部医院进行监管治疗。此间,在赵荣辉监管病房(多为单独房间,有专门护理人员)对门房间进行监管治疗的服刑人员赵某伟(在2004年检测感染HIV病毒)有到赵荣辉房间与赵荣辉聊天、下棋及抱赵荣辉如厕情况。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赵某伟病例体现其有发热并伴皮疹症状。2011年9月之前,四平监狱医院未投入使用监控设备。另据赵荣辉相关病例体现,其在相关监管医疗期间无输血记录。

赵荣辉在2012年至2014年间,曾以本案事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案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赵荣辉在服刑期间经2013年、2014年及2018年三次裁定减刑,共减去刑期3年3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6月7日止。赵荣辉在羁押及服刑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据四平监狱提交的证据体现,已有25万余元,均为监狱方承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一)本案可以认定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赵荣辉于2008年9月10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6月30日经检测HIV抗体均为阴性,于2011年6月10日经检测HIV抗体为阳性。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和××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HIV潜伏期和窗口期的相关规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医学实践对HIV窗口期的确定,本案可以排除赵荣辉在入狱前已感染××病毒的可能,即可以认定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四平监狱关于不能排除赵荣辉在入监前即感染××病毒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本案赵荣辉与赵某伟确有接触情况。根据目前证据证实,赵荣辉与赵某伟在四平监狱接受监管治疗期间存在接触情况。证据显示在服刑期间赵荣辉有过双足感染溃烂及脓血流出情况,赵某伟有过皮疹情况,且赵某伟有抱赵荣辉如厕情况。据世界卫生组织对××病毒传播途径的解答,××病毒可以通过性行为、血液、共用锐器、妊娠分娩及哺乳方式传播。本案相关证据虽然不能确定赵荣辉感染HIV病毒的具体途径,但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确与HIV病毒源有接触且具备HIV病毒感染条件,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确定的认证规则,应认定赵荣辉HIV病毒感染于四平监狱监舍。本案赵荣辉称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被感染HIV病毒的主张成立。

(三)本案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本案相关证据表明,四平监狱虽然告知赵某伟及赵某伟的护理人员(亦为服刑人员),不允许赵某伟到其他房间与其他人员接触,但在实际监管中,四平监狱并未对赵某伟出入赵荣辉的房间加以严格管理及有效阻止,以至于在赵某伟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与赵荣辉形成接触,并造成赵荣辉被感染××病毒的损害结果。《××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在监狱中执行刑罚的××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传播。《吉林省监狱系统××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全省监狱内的HIV感染罪犯和AIDS(××发病期)病犯,集中在省局中心医院(新康监狱)××监区进行集中隔离关押治疗,在局中心医院实现收治能力前,在本监区进行集中隔离关押治疗。本案四平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对赵荣辉感染××病毒存在监管过错,该过错与赵荣辉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四平监狱应根据其过错对结果所起的作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赵荣辉关于四平监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成立,但其感染××病毒的根本原因系由他人传播,主要责任在于传播者。而赵荣辉亦未拒绝与进入其病房者接触,其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四平监狱的赔偿责任。

(四)四平监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现赵荣辉共提出6项赔偿请求:护理费;释放后继续治疗和营养费;可能引发其他疾病的相关医疗及器械费;其及受其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对护理费的赔偿请求。截至目前对赵荣辉的护理及费用均已由监狱承担,现赵荣辉实际并不存在此损失,故对此项请求不应支持。2.对释放后继续治疗费和营养费的赔偿请求。赵荣辉目前刑期至2025年6月7日止,其实际释放时间及释放后的相关医疗费和营养费情况尚不能确定,故现对其此项请求不能予以支持。3.对可能引发其他疾病的相关医疗及器械费的赔偿请求。现赵荣辉在监狱期间所发生疾病的相关医疗等费用均已由监狱承担,以后是否会发生其他疾病、疾病是否会发生在四平监狱监管期间均不确定,故对此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4.对赵荣辉及受其抚养(赡养)人的生活费赔偿请求。因其自身生活费赔偿请求并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另因赵荣辉自2001年截瘫及入狱服刑,其实际并未且亦无法承担扶养义务,参照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其自身情况属于减免承担扶养责任的情形,其要求赔偿受其扶养人的生活费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故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5.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请求。因目前对××潜伏期情形未纳入评残范围,而××潜伏期及发病期的状况亦较为复杂,故本案亦不能参照某一伤残等级予以赔偿。关于赵荣辉提出曾有案例××患者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情况,因该案例当事人已至AIDS期(××患者),与本案情形不同,对本案不具有参照性。关于赵荣辉提出存在××劳动能力鉴定判定标准的情况,系人社部曾于2016年9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该标准至今未正式施行。另因该标准拟规定CD4值小于或等于200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CD4值小于或等于400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本案赵荣辉近年来的CD4值均在500左右,亦不应参照该标准给予伤残赔偿,故对赵荣辉此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6.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本案四平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与赵荣辉感染××病毒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对赵荣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赵荣辉该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参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四平监狱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综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赵荣辉的部分主张成立,应予支持。2019年1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8)吉委赔再2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该院赔偿委员会(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吉狱赔发(2015)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及四平监狱四狱(刑)赔字(2015)第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二、由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三、驳回赵荣辉的其他国家赔偿请求。

四平监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请求是:撤销原决定,驳回赵荣辉的国家赔偿请求。主要申诉理由: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1.原决定认为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认定事实错误。目前有关××窗口期理论已不是唯一标准。自身免疫力严重低下的个体在感染××病毒后,或者如果××病毒感染者自身携带的××病毒仅是藏匿在人体的肠淋巴结内,对其进行HIV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此二者是假阴性。因此,不能排除赵荣辉入狱前是一个免疫能力严重低下的××病毒携带者的可能性。2.原决定适用法律规则错误。申诉人已经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四平监狱监管制度健全,依据监狱管理制度对服刑人员赵荣辉及赵某伟进行监管,在有人监管情况下允许该二人下棋或其他正常接触属于人性化管理,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导致××病毒在赵某伟与赵荣辉之间传播。赵荣辉智力健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主张四平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应依法向赔偿委员会提交证据,证明四平监狱在哪些方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其通过某一种传播途径感染××病毒。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的生活、医疗环境不具备××病毒传播三种途径形成条件。原决定认定“赵荣辉称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被感染HIV病毒主张成立”错误,应依法纠正。3.原决定没有查清四平监狱存在哪些监管过错,具体到哪一项过错与赵荣辉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决定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关于赵荣辉是否在服刑期间感染××病毒问题。四平监狱申诉认为不能排除赵荣辉入监前是一个免疫力严重低下的××病毒携带者的可能性,同时提交了一些新闻报道线索予以佐证。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赵荣辉自2008年9月8日被羁押以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先后多次对赵荣辉进行了HIV抗体筛查和检测,其中分别于2008年9月10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6月30日进行的前三次筛查、检测结果HIV抗体均为阴性,直至2011年5月31日至6月23日赵荣辉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期间HIV抗体检测结果为待复查,后经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1年6月10日确认HIV抗体检测为阳性。根据卫生部《××和××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HIV潜伏期和窗口期的认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当前我国医学实践对HIV窗口期的确定,原决定认定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并无不当。四平监狱主张的免疫力严重低下的个体感染××病毒在“窗口期”之后HIV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情况,属于目前医学界发现的个别病例,四平监狱并未举证证明赵荣辉在前三次HIV抗体筛查、检测期间处于免疫力严重低下状态,更无证据证明赵荣辉入监前即已感染××病毒或已经是××病毒携带者,故对四平监狱该项主张本院赔偿委员会不予采信。

关于四平监狱对赵荣辉感染××病毒是否有过错问题。四平监狱主张,××病毒传播仅有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三种途径,在正常的日常生活环境下不会感染,赵荣辉应举证证明四平监狱在哪些方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其通过某一种传播途径感染了××病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根据原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在赵荣辉同期服刑并与其有过接触的服刑人员中有已经确定的××病毒携带者,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赵荣辉已经举证证明其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了××病毒,而四平监狱无法证明赵荣辉是在入监前就感染了××病毒。携带××病毒的服刑人员赵某伟曾出入赵荣辉的房间并与赵荣辉之间存在接触,四平监狱未加以严管及有效制止,说明该监狱没有严格执行监狱系统××预防控制工作的相关规定,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赵荣辉虽然不能证明其是如何感染××病毒的,但四平监狱同样不能举证证明赵荣辉感染××病毒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即不能排除其与赵荣辉感染××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四平监狱与赵荣辉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且赵荣辉系高位截瘫服刑人员,活动受限,长期在监狱医院接受监管治疗等因素,四平监狱应当对其与赵荣辉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负有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原决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情况认定四平监狱怠于履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四平监狱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新审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驳回四平监狱的申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三:

 

发布时间2018-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2016)最高法委赔监230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赵荣辉,男,满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赵荣光,男,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系赵荣辉之兄。委托代理人:朱爱民,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法定代表人:刘向武,该监狱监狱长。

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马晓东,该局局长。

申诉人赵荣辉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以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要求国家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2008年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赵荣辉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赵荣辉于2009年1月15日入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赵荣辉于2009年6月、2010年8月因膀胱造瘘术、双脚溃烂先后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外科疗区接受治疗,两次检测HIV抗体均呈阴性。2011年6月,赵荣辉因吞食金属异物,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取出异物时被确认为HIV抗体呈阳性。2011年6月10日,吉林省疾病控制中心确认赵荣辉感染××病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现赵荣辉已提供2008年10月、2009年6月、2010年8月其在入监前及入监后的检查治疗过程中的血液检测记录等相应证据,证明其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因该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其感染了××病毒,而四平监狱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赵荣辉在该监狱服刑前已感染××病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赵荣辉的申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重新审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本案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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