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裁判要旨】执行异议申请人即使为诉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其与该房屋名义登记人之间“借名买房”的行为亦仅在双方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故执行异议申请人无权以上述房屋买受人的身份主张权益。
-EN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901
邮编:200120
总机:+86 21-58816062、+86 21-68411868
传真:+86 21-58481183
邮箱:info@weiislaw.com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