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专门出台《商事审判答疑》,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降低或减免租金作出答复,明确提出可按照公平原则,适度减免租金,分担损失。黎川县法院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系不可抗力,因此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本案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该规则裁判的首例案例。
江西首例!
就发生在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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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审结一起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
黄某于2月22日开店营业,
在同邱某沟通减免停业期间
部分租金无果后,
于3月3日向邱某支付了
2、3月份租金3200元。
3月4日,
黄某向黎川县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邱某减免
疫情停业期间部分租金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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