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民法典:每日一典】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
2021-0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七百一十三条


租赁物维修义务,

谁来承担?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案:黄慕泽丨设计:张雨薇丨编辑:陶羽黛



-en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901

邮编:200120

总机:+86 21-58816062、+86 21-68411868

传真:+86 21-58481183

邮箱:info@weiislaw.com




微信公众号
移动网站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