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最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全市三级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审判机构、团队、人员相对集中的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为保障该意见于2020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深入推进“三合一”审判改革,在前期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对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范围进行了全面界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
为落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沪高法[2019]715号),顺利推进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改革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涉及环境资源公共利益保护的纠纷
(二)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三)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限于涉及环境资源责任纠纷的案件)
(四)物权纠纷(限于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资源保护的案件)
(五)合同纠纷(限于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案件)
(六)海事民事纠纷
二、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的范围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纠纷;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纠纷;
4、环境保护行政强制纠纷;
5、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6、环境保护行政不作为纠纷;
7、涉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环境资源的海事行政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确定。
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范围
(一)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限于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
(三)渎职犯罪(限于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
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变化、环境资源保护需求变化等因素,需要对环境资源案件范围适当调整的,可以由高院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协商确定。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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