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
本期刊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清偿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清偿责任纠纷案件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清算清偿责任纠纷是指公司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公司清算义务,公司债权人起诉要求其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清偿责任纠纷案件在审理时应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总体审查标准,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同时兼顾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间的利益衡平,在注重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以及个案差异性的基础上,把握好“怠于履行公司清算义务行为”与“股东抗辩事由”的审查尺度,慎重认定股东清算清偿责任,避免过度冲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结合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予以梳理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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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张某系A公司小股东,在A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依法组织清算。公司债权人王某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主张其系公司小股东,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不掌握公司账册,故客观上无法组织清算,不能认定其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王某认为股东无论占股多少均为法定清算义务人,且不论其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或掌握公司账册,均应承担清算清偿责任。
案例二:涉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赵某系B公司股东,在B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依法组织清算,且B公司财产在该期间被法院依法查封拍卖。B公司主要财务账册在发生解散事由前已不完整。B公司债权人李某起诉赵某,要求赵某对B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某主张因法院查封致其无法控制公司主要财产,且公司的主要财务账册事前已不完整,故赵某并未“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李某认为赵某负有保管公司账册和主要财产的职责,故其不可免责。
案例三:涉及“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与“公司无法进行清算”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案例四:涉及损害结果的认定
吴某系D公司股东,在D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依法组织清算,且D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前已无财产。D公司债权人周某起诉吴某,要求其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某主张因公司早已无财产,故债权人的债权不可能得到清偿,即便其存在怠于清算的行为亦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周某认为清算义务人的清算清偿责任,不因公司解散时的实际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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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清偿责任纠纷
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怠于清算行为认定难
实践中,如何认定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存在困难。法院能否直接根据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结果推定股东主观上存在不作为的过错,以及能否根据股东为公司清算作出过努力而认定其不存在怠于清算行为,相关审查尺度如何把握尚无明确标准。
(二)因果关系认定难
此类案件至少需确定三层因果关系:一是股东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等灭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公司主要财产等灭失与公司无法清算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公司无法清算与债权人利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可切断因果关系的事实认定标准,尤其在涉及小股东的纠纷中尚存在争议。
(三)董事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认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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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清偿责任纠纷
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要点
1、原告的公司债权人资格
(二)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的审查要点
(三)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结果的审查要点
公司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是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清偿责任的重要条件。法院需审查确实存在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债权人利益已严重受损以致无法受偿的事实,相关举证责任由公司债权人承担。如公司债权人能够证明“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且其债权未受偿的,原则上可推定其利益严重受损。
(四)因果关系的审查要点
鉴于公司债权人客观上无法详细掌握公司运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法院宜采取举证责任分步骤分配的审查方式。在公司债权人就必要事实作初步举证后,由清算义务人就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抗辩承担举证责任。此类纠纷存在三个层层递进的因果关系。如任一因果关系断链的,法院宜认定因果关系就此阻却,不能得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联的判断。
首先,审查公司债权人是否初步证明存在“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已灭失”的事实,一般以法院终结清算裁定为证。其次,审查清算义务人是否举证证明其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清算义务人举证不能的,法院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如案例二中,清算义务人如举证证明其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并不负有保管义务或灭失责任与其无关的,法院可据此认定阻却因果关系,清算义务人因此免责。
2、“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与“公司无法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审查步骤和要点
首先,审查公司债权人是否初步证明存在“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与“公司实际未进行清算或清算程序因清算不能终结”的事实。其次,审查清算义务人能否证明“认定公司无法清算依据不足”或“公司可以清算”。清算义务人举证不能的,法院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审查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 “灭失”的程度需与公司无法清算相称,一般的损耗、遗失不应计入。如仅是延期组成清算组清算、少量材料遗失,尚未达到“无法清算”程度的,不宜认定为“灭失”。
◆ 如“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事实业经清算程序确认,清算义务人举证证明终结强制清算裁定书的认定存在程序瑕疵的,法院可对裁定书的形成过程予以审查:一是法院有无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要求清算义务人、管理层及相关人员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和相关材料;二是法院是否对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三是对于公司尚有部分财产,依据现有账册等材料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法院是否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如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直接终结强制清算的,法院不能将终结强制清算裁定书作为认定“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唯一依据,还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如案例三中,清算义务人如能举证证明法院终结清算存在相关瑕疵,债权人如无其他证据补强的,原则上可阻却因果关系。
3、“公司无法清算”与“债权人权益受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审查步骤和要点
首先,审查公司债权人是否初步证明存在“公司无法清算”“债权未受偿”的事实。其次,审查清算义务人是否举证证明“公司应当清算时已无财产”的事实。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清偿责任的前提是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能够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该前提条件不存在的,清算义务人不产生清算清偿责任。
如案例四中,清算义务人如能举证证明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已无财产的,则可阻却因果关系,清算义务人不承担清算清偿责任。
(五)诉讼时效的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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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文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清偿责任纠纷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类型法人清算清偿责任纠纷案件,其他类型的纠纷案件应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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