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最高院公布修改决定,将2002版证据规定(旧规)进行了首次、全面的修改。施行了十余年的旧规历经民诉法三次修改和民诉法解释的出台,部分规定已落后于司法审判实践。为此,最高院根据“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历时四年,对旧规进行了修改。
新规全文共计100条,在体例和结构上延续了旧规。包括六个部分:“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其他”。其中保留未修改条文仅11条,修改条文41条,新增条文47条,修改幅度大,亮点颇多。其中部分规定是现有法律体系中的首次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提出了新挑战。
本文解读涵盖七个专题,可以根据目录,全文检索关键词浏览哦~
目
录
一、自认规则
二、司法鉴定
三、证人证言
四、举证质证
五、电子证据
六、书证提出命令
七、其他要点
在正式开始专题解读之前,首先需明确两个问题。
关于效力衔接
(一)新法优于旧法。新规第100条规定:新规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最高院以往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新规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二)程序法从新。根据最高院江必新副院长新闻讲话稿中的精神,新规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原则上应适用新规;已经审结的案件,不能以新规为由申请再审。
关于证据的法律渊源梳理
01
修改、完善自认规则
(一)扩大自认适用的场合
(二)重修了“拟制自认”的规定
(三)扩展了自认主体的范围
(四)新增自认的例外规定
(五)首次明确规定了共同诉讼中的自认规则
(六)适当的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
02
修订司法鉴定相关规定
民事案件涉及到法律之外的技术性、专业性问题时,常常需要结合鉴定意见对事实作出判断。2012年民诉法修改时,将“鉴定结论”改为 “鉴定意见”,既突出了鉴定人在提出鉴定结果时的主观性,也防止“以鉴代审”现像的发生。
近年来,司法鉴定的鉴定周期长、质量差,甚至出现虚假鉴定、鉴定后随意撤销意见的现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新规用15个条款做了细化规定,其中颇有首创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30条至42条,第79条至第81条中。
一、规范鉴定人在司法鉴定中的行为
1.首创鉴定人承诺制度及对虚假鉴定的处罚制度
2.首次规定鉴定应在法院指定限期内完成
新规第35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逾期完成的后果: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新规未对不同鉴定类型的鉴定期限予以规定。实践中可以参照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于一般鉴定事项,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但实践中,对于比较复杂的鉴定,也难以形成有效规制,更多的还需要当事人、鉴定人与法院积极配合,以缩短鉴定周期。
3.首次规定对鉴定意见撤销的限制
4.首次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二、加强审判人员对鉴定程序的参与
1.新增法院应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的规定
2.新增法院所出具鉴定委托书的内容
3.首次规定通知鉴定人出庭应注意的事项
三、规范当事人在司法鉴定中的行为
1.规范申请鉴定的期限及未申请的后果
2.规范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及后果
3.规范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
03
增强证人内心约束
一、新增证人宣读保证书制度
二、新增证人作证时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规定
三、新增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四、新增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的规定
04
删除逾期举证绝对失权
一、删除证据绝对失权的规定
二、取消了证据交换的二次限制
三、删除了“新的证据”的相关规定
四、统一法定举证期限,消除了过往法律冲突
五、新增逾期举证罚款数额的确定因素
综上,虽然新规更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放宽了举证时限,但如果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即使证据会被采纳,仍会面临训诫、罚款及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实践中,当事人应尽可能的一次性完成举证,以便法院尽快确定实质性争议焦点,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05
对电子数据的修改
一、新增电子数据范围的细化规定
二、新增电子数据 “视为原件”的规则
三、修订电子数据的调查、收集、保全规定
四、新增电子数据真实性判断方法
五、新增电子数据推定真实的情形
六、新增书证提出命令可适用于电子数据
06
“书证提出命令”
一、明确“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
二、明确“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程序
三、明确“书证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
四、明确拒不履行“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
五、扩展 “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
07
7大亮点归纳
一、修改免证事实的范围及效力
二、加强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约束
三、降低了域外证据的证明标准
四、降低法院的释明责任
五、首次规定降低程序性事项的证明标准
六、新增动产、不动产作为证据提交的操作性规定
七、统一了时间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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