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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在高速公路被撞身亡,公路管理方要担责吗?
2020-05-09



案件回放


2018年5月31日17时30分左右,周某英行走在某高速公路公司管理的某高速路段应急车道内。19时45分许,周某驾车沿某高速公路行驶,观察疏忽,将横穿行车道的行人周某英撞倒致死。周某英家属章某认为某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到安全防护及警示义务,请求法院判令某高速公路公司对涉案事故承担赔偿3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周某英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发生涉案事故,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某高速公路公司未能及时修复安全隔离网为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提供了客观条件,未能通过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周某英,安全管理及警示义务方面履行不到位,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综合上述因素,法院改判为认定受害人一方自负90%责任,某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的责任。





对话法官


公号小编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南京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洪霞:


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是众所周知的安全常识。一审法院基于这个出发点,认为章某作为成年人,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系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因此驳回了受害人一方的诉讼请求。

 

但在二审中,随着案情的逐步深入,我们发现本案不能那么简单地下结论。本案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高速公路是完全封闭的快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区域,按照法律规定,高度危险区域管理者承担的是高度危险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如果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通过庭审调查,我们发现高速公路公司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涉案高速公路每隔两公里就有一个监控摄像机,事发路段共有三处监控。但是事发后,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只调到一个监控。根据这个录像显示,受害人事发前在高速公路上行走了两个多小时,高速公路公司都没有通过监控发现并制止。


二是,涉案高速公路事发路段有两处安全隔离网打开。根据受害人一方提交的视频及照片,事发后数月涉案路段沿线仍有多处安全隔离网损坏,有的隔离网倒在地面被杂草覆盖。所以说高速公路公司未能全面有效地履行好安全管理及警示义务。



一场事故,两方受损,行人付出了生命代价,机动车一方付出了金钱的赔偿。我们在悲叹生命脆弱、同情受害人的同时也在反思,如果高速公路公司安全隔离网完好,可能受害人就无法进入高速公路而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如果高速公路公司在两个多小时内及时发现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受害人并予以制止,这场事故也不会发生,悲剧就可以避免。


基于上述考虑,二审法院判定受害人一方自担90%的赔偿责任,同时改判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的责任,就是想通过这样的判决一方面向社会宣示不守规则就要付出“代价”,引导人们树立守规则这样一个积极的价值导向;另一方面也是督促高速公路管理者提升安全防护管理水平,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为老百姓提供更加安全的出行环境。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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