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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2020-06-07


2019年,江苏法院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江苏省委的坚强领导、省人大的依法监督、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统一环境资源法律适用,强化司法行政联动互动,推动实现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力护航“美丽中国”、“美丽江苏”建设。


深入推进环境资源“9+1”机制改革。为全面解决好历史原因形成的环境问题,提升高质量发展“含绿量”,积极推动构建环境资源保护的多元共治机制,江苏法院根据中央、江苏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建立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着力破解阻碍审判职能发挥的体制机制问题,以“9+1”江苏方案全力守护蓝天碧水。江苏法院“9+1”机制改革被江苏省委政法委评为全省政法工作优秀创新成果特等奖。


努力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职能。2019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环境资源案件9323件,同比增长19.7%。。一审审结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396件,同比增长23.76%。其中,2745人被判处刑罚,3年以上的131人。新收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83件,结案89件。江苏法院3件案件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首批十件中国环境司法案例;2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发布的第24批指导性案例;3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十大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类典型案件。


全力助力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法审理涉野生动物保护案件,充分认识犯罪行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危害。起草审理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指导意见,依法严厉惩处非法狩猎以及非法买卖、运输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全力服务保障新冠疫情防控阻击战。2019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34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3件。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共审结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83件。


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能力。打造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支撑平台,保障环境资源司法“江苏方案”审判实践。成立南京环境资源审判长江新济洲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修复基地、连云港海洋牧场环境司法执行基地等,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践研究、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辅助服务、环境资源法律保护教育宣传等职能。



一、深入推进机制改革,不断探索环境司法“江苏方案”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的要求,按照江苏省委部署安排,江苏高院积极构建“9+1”工作机制,以江苏主要流域、区域等生态功能区或生态系统为单位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统一实施,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和协同保护,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有效提升。2019年6月28日上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正式挂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江苏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同志共同为法庭揭牌并考察法庭工作。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启动运行,江苏环境司法改革进入了新的时代。



01

“9+1”机制的主要架构


江苏法院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在全国法院率先建立了相对独立完整的“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其中的“1”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成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管辖不服9个生态功能区基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9”是按生态功能区划分设立的9家基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即: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南京、镇江句容市等12个县(市、区);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苏州市(大部分)、无锡市(部分)、常州市武进区等三个设区市的11个县(市、区);在无锡江阴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管辖无锡市(大部分)、苏州市(部分)、常州市(不含武进区)、镇江市(不含句容市)等四个设区市的18个县(市、区);在南通如皋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管辖南通市(大部分)、扬州市、泰州市三个设区市的22个县(市、区);在淮安盱眙县人民法院设立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淮安市(大部分)、宿迁市(部分)两个设区市的9个县(市、区);在盐城东台市人民法院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管辖盐城市(大部分),南通市(部分)两个设区市的9个县(市、区);在连云港灌南县人民法院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连云港市、盐城市(部分)、淮安市(部分)三个设区市的10个县(市、区),以及江苏海域内发生的由江苏海警侦查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设立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徐州市(不含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设立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宿迁市(大部分)、徐州新沂市的4个县(市、区)。



02

“9+1”机制的功能


“9+1”机制遵循了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科学路径、打破了行政区划的制约,集聚了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形成了中国独特的创新性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对于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引领时代潮流的司法运行新机制,诠释中国生态环境司法理念,贡献环境治理“中国经验”,引领全球司法共同发挥环境治理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1、充分发挥流域区域管辖制度优势,实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生态环境是统一的有机整体,需要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管辖模式下,一方面是跨行政区划污染案件中难以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侵权责任。如在河流上游实施排污行为,不仅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还会对下游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上游地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容易局限于就本地区污染损害追究赔偿责任,而对下游河流环境损害一并追究的主观意识不充分,客观难度也比较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司法修复区域往往也仅限于当地,难以依照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的系统保护观,制定最为有效、最为经济、最为便利的整体性修复方案。“9+1”机制下,按照生态功能区确定案件管辖区域,有助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修复的司法规律和审判规则,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提升环境资源综合治理能力。


2、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优势,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践中,如果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环境执法、司法尺度存在差异,污染企业往往会向监督管理不到位、打击力度较弱的地区流动。由于污染企业因污染行为而降低了生产经营成本,造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和“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9+1”机制下审判机构大幅减少,司法管辖区域大幅增加,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对污染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经济制裁力度和行政监管力度,从而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经营生产,逐步将危害环境、屡教不改的企业从市场淘汰,促进形成依法守法、竞争有序的绿色生产市场环境。


3、充分发挥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优势,提升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能力水平。环境资源审判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对法官的“跨界”能力要求很高。环境资源重大污染事件中,大多存在追究污染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执法人员行政监管责任情况,需要法官同时熟悉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需要法官在熟悉刑事、民事、行政实体法的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程度的环境科学知识;需要法官在把握好诉讼程序的同时,熟悉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程序,了解刑事侦查技术手段。“9+1”机制改革后,全省三级法院承担环境资源审判任务的专门审判机构由原来的45个缩减为11个,也就是江苏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和9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进一步精简,有助于实现审判力量的集结整合,促进审判人员更加准确地把握环境资源审判规律和特点,加强审判实践锻炼和经验积累,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能力。



03

“9+1”机制的初步成效


1、建立科学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江苏法院以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原则,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保证“9+1”机制改革后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是全面实施网上立案机制。江苏省内的法人、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资源诉讼的,均可以到当地法院办理起诉手续。


二是全面推行巡回审判工作机制。为强化公众参与、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环境资源案件尽可能地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对于被告人羁押的刑事案件,管辖法院一律到被告人羁押地的法院开庭审理;对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尽可能多地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开庭工作。对于社会影响大、涉及人员多的民事、行政案件,积极采取到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后果发生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开庭方式进行审理。


三是建立审判协作机制和协调联络机制。非管辖法院为管辖法院异地巡回审判做好庭审场地、技术、安全等保障工作。为保障巡回审判特别是户外开庭,2019年下半年,全省法院调用警力644次2009人。同时,非管辖法院还承担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以及配合管辖法院做好修复环境判决的执行等工作。盐城、南通两市十二家基层法院签署了《黄海湿地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协议》;灌南法院与滨海法院专门签订协议,就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涉及两家法院在跨域立案、巡回审判、警力调配、涉案款物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协作事项进行了明确。


四是建立案件执行协作机制。探索将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涉及赔偿金额等财产判决项,以及刑事案件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的执行事项,由管辖法院委托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法院负责执行;增殖放流、异地补绿、劳务代偿等修复性司法措施的执行,一般也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法院组织实施,以利于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


2、构建便捷高效的联动互动机制


环境资源审判是社会环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但并非唯一环节。秉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司法保障的方针,江苏法院建立了定期汇报制度,管辖法院应当通过巡回区法院定期向巡回区的党委、人大汇报该区域相关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情况。与司法行政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积极探索环境刑事案件中律师指派辩护全覆盖协作机制;建立法院外部的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实现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的有效衔接。姑苏法院与苏州、无锡、常州地区十二家人民检察院签署了《“1+12”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联合保护框架协议》;如皋法院联合扬州江都区检察院与该区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务等6家环境资源执法部门,共同发布《关于构建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


3、建立新型环境资源审判支撑机制


为保障态损害赔偿金能更好地用于修复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效果,江苏法院先后建立了18个生态环境损害司法修复基地。2019年,江苏法院进一步高起点、高质量、高标准地建立起一批修复基地,以修复基地为载体,打造环境资源审判支撑平台,服务保障审判实践,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一是省法院与南京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签订协议,成立南京环境资源审判长江新济洲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修复基地,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践研究、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辅助服务、环境资源法律保护教育宣传等职能。2020年5月9日,南京环境资源审判长江新济洲司法研究修复基地正式挂牌运行。基地由江苏高院与南京长江新济洲湿地公园合作共建,基地建设已被列入省委政法委202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目前,建设的示范湿地区域总面积248.4公顷,该基地拥有国家铜鱼保护区、省级江豚保护区核心区,有包括水杉、银杏等国家Ⅰ级保护植物在内的358种植物以及中华鲟在内的近百种国家、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基地包括栖息地与景观提升区、生态监测与科普宣教区、鸟岛恢复区、沼泽湿地恢复区、长江下游湿地植物资源展示区等。这一司法研究修复基地,不仅承担异地补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生态环境修复功能,还同时承担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践研究、技术专家库设立与运行、专家辅助服务及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探索实践,以及拓展环境资源法律保护教育宣传等职能,是一个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联动、环境法官与技术专家共建、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互补、实体修复与法治宣传为一体的环境资源司法辅助平台。


二是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签订了《关于在连云港海域设立海洋牧场环境司法执行基地的框架协议》,共同设立全国首个海洋牧场环境司法执行基地。基地位于海州湾渔场海域,该海域总面积6677平方公里,可开发浅海30万公顷,渔业资源丰富,有150余种浮游生物、200多种鱼类、100余种软体动物在此产卵和索饵,拥有197平方公里的国家级中国对虾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江苏最适宜发展海洋牧场的区域。基地拟利用非法捕捞生态环境损害赔付资金,在核心区建设总面积4000公顷的海州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依法管理的原则,根据案件修复需求,通过实施投放人工鱼礁、开展增殖放流、海藻场建设、渔业资源环境监测评估等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积极组织实施海洋牧场建设,为海洋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增添新的动力。


三是东台法院充分结合黄海湿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实际需要,根据湿地资源、生物种群和环保产业等分布情况,经过认真调研、专家会审、多方论证后,在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台条子泥湿地公园、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5地挂牌成立生态修复基地,成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环资审判理论与实践研究、组织法学教育研修实习的综合服务平台。


4、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量。“9+1”机制正式运行以来,截止2020年5月底,共审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1189件,审判质量进一步得到提升。2019年10月18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第一案“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案发地泰州靖江公开开庭,中央电视台等40余家媒体进行同步直播,1700余万人在线观看, 50余名被告当庭就其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向全社会公开道歉。该案在全国首例判决收购者、贩卖者与非法捕捞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判令王某某等对非法买卖11万余条鳗鱼苗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850万余元,从源头上切断非法利益链;2019年11月28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高邮湖畔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特大“电捕鱼”民事公益诉讼案,农业农村部组织21个省份200余位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旁听庭审。两案的审理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坚强决心,取得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好评,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特大鳗鱼苗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9年度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十大案件。


二、依法审理环资案件,服务保障江苏生态文明建设


(一)依法审理涉野生动物保护案件,助力疫情防控阻击战



2019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34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3件;疫情爆发以来共审结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83件,全力服务保障新冠疫情防控阻击战。


盱眙法院全面加强与辖区范围内8家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络,通过会商协商等方式,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刑事案件量刑指南》,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推动案件快速优质审理。宿城法院在总结惩治动物资源类犯罪行为的审判经验基础上,联合检察机关出台了《关于建立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对该类案件的追诉标准、量刑情节、罚金刑和监禁刑适用等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立案、阅卷、开庭及适用程序的相关要求,明确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新冠疫情发生后,江苏高院积极组织梳理在办的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非法狩猎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着手起草审理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指导意见,明确非法狩猎和非法买卖野生动物不仅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而且对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大危害。在依法严惩猎捕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同时,注重依法制裁故意购买、运输、加工、销售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实现全链条打击、全方位保护。2020年3月,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和徐州地区非法捕猎鸟类刑事犯罪多发现状,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猎野生斑鸠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联合开展的全国法院第十三期“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活动聚焦该次庭审,中国网、国际在线等40余家媒体平台参与直播,1500万网民在线观看;庭审结束后,人民网、中国新闻网、新华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众多主流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同时,在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组织下,徐州千余所中小学约52万名师生及江苏师范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广大师生在线观看本案庭审,上好新学期第一堂生态法治教育课;各大农副产品和水产品市场业主、森林公安系统干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也在线观看,实现了司法审判与生态科普、法治教育的深度融合。宿城法院审理的崔某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崔某明知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系灰头鹀迁徙期间,其仍以供他人食用为目的,多次到沭阳县高墟镇刁夏村田地内,采用播撒拌药小虫、播放鸟鸣录音以引诱鸟来啄食的方式猎捕灰头鹀,数量多达近四千只,且绝大部分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本案于2020年3月3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开展线上庭审,为充分了解涉案野生鸟类的生态特征及对生态环境等影响,法院通知本案鉴定人出庭说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具有的多重危害性,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没收犯罪工具。该案审理活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央视CCTV12、CCTV13频道分别进行了录播。该院还从历年审结的涉野生动物类案件中选取8个典型案例,其中7例为非法狩猎案件、1例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提高公众关爱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预防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二)依法审理非法捕捞和非法采矿案件,守护水生态安全



2019年,全省法院共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422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7件;审结非法采矿刑事案件164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案涉水域涉及长江干流、太湖、洪泽湖、骆马湖、高邮湖等江苏重要水系。


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将实行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江阴法院积极支持长江全面禁捕工作的开展,加大监禁刑适用力度,对4名曾因非法捕捞受过行政处罚的被告人均判处拘役,对长江非法捕捞行为起到了有力震慑作用;姑苏法院与辖区内公安、检察机关以及环保部门进行对接,就太湖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入罪标准、证据采集及办案中涉及的鉴定评估等问题深入探讨,及时统一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研究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修复的司法规律和审判规则,力求实现太湖流域生态的司法保护最大化;如皋法院针对辖区盗采长江细砂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犯罪利润空间大、成本低以及家族式犯罪等特点,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扩大监禁刑的适用范围,近年来判处的60名罪犯中,适用监禁刑的有36人,适用监禁刑比例达60%,其中法院决定逮捕27人。被告人沙某与翁某等18人经事先共谋,在长江南通段禁采水域疯狂盗采江砂117次11万余吨一案,法庭依照查证属实的事实,依法判处“零口供”的沙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没收其采砂船、运砂船各一条,有效遏制了辖区内在长江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的高发态势。


(三)依法审理污染环境案件,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



全省法院共审结污染环境案件348件,其中判处727人刑罚,没收罚金5865万元。江阴法院审结的被告人路某某等3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一案,被告人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跨区域将危险废物从张家港非法转移至江阴境内,危险废物倾倒区域与长江岸线最近的直线距离仅561米,距离连通长江的石牌港闸仅134米。经对涉案区域地表水、土壤进行采样检测,土壤锌、镍最高值与背景取样点锌镍相比分别超标91.66倍、49.33倍;修复工程成本初步估算为21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属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且有害物质随着雨水冲刷和渗漏极易流入河道内,严重损害长江岸线的土壤、水生态环境,最终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审理环境公益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切实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江苏法院坚持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理论指导、以生态环境切实修复为价值目标,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司法职能,积极探索审理规则和裁判方式,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2019年,全省新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83件,结案89件。玄武法院审结的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单位5000万元罚金,判处包括该公司总经理在内的12名被告6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0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该案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调解,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7亿元,刑事罚金数额和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金额均创历史新高。


(五)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



全省法院注重环境行政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依法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为,保障行政权力规范行使。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原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判决确认被告对危险废物的贮存未全面及时履行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建议被告增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依照法律规定,全面梳理自身管理职责,形成责任清单;进一步梳理内部工作流程,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落实。



三、积极协作,推进生态环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13个制度体系之一,对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江苏法院找准工作定位,发挥司法作用,与各方加强协作,积极参与推进生态环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构建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机制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世界竞争格局、国家发展全局、区域合作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江苏省委围绕推进长三角区域产业创新一体化、基础设施一体化、区域市场一体化、绿色发展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省内全域一体化等“六个一体化”作出了具体部署。长三角区域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支撑,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人民法院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为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是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职责使命。2019年11月5日,在江苏苏州召开的第十一届长三角地区法院司法协作工作会议上,上海、浙江、安徽、江苏四家高院签署了《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建立省级层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携手破解环境司法难题,共同提升审判整体效能。


一是构建一体化的司法协助机制。建立健全环资案件跨域立案制度,依托长三角“一网通办”等平台,实现环资案件跨域立案区域全覆盖,着力提高环资案件跨域立案比例,减轻当事人异地奔波的诉累。建立健全案件审理辅助性事务委托协助制度,通过构建长效的、可操作性强的常态化协作工作机制,实现专门事项委托调查取证、法律文书相互委托送达、诉讼保全协助实施。


二是探索一体化的案件裁判标准。建立区域内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发布机制,重点围绕长江、太湖、淮河、新安江等跨域重要水体的保护,以及涉及沪、苏、浙管辖范围的东海海域生态资源保护,联合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三是完善一体化的资源共享体系。搭建区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信息日常交流平台。借助微信公众号、微信交流群、微博等载体媒介,建立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日常交流平台,常态化发布各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动态信息;建立区域法院案件审理技术资源共享制度。在各地已有的环境资源审判技术专家库基础上,广泛吸收大气、水体生态、渔业、土壤、化工、矿产、动植物保护等专业研究领域的科学技术专家以及环境资源法学专家,整合建立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技术专家库,实现区域内技术资源共享。


四是打造一体化的环境修复平台。积极探索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实践举措,争取各地有关部门支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域、流域和有利于促进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修复的地点,共同设立环境司法联合修复示范基地,用于跨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审结后的生态修复职能,同时可以兼具法治宣传、警示教育、产业扶贫等多元公益功能。


(二)创新合作保护机制,共同护航生物多样性



“9+1”机制运行后,江苏高院环资庭、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指导各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积极探索生态破坏有效预防机制,广泛利用现有经验、网络,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协调,探索实现将生态环境破坏者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中一部分用于实施举报人奖励制度,有效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破解奖励费用来源难题,使得社会公众积极有效参与身边生态环境的关注和监督,实现群防群治。如皋法院探索构建具体的跨区域全方位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建立“如皋·崇川”跨区域野生动物协同保护框架机制,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原则、开展联动执法突击行动、依法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链条打击食用野生动物行为、严格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行政监管职能、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建立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办理“绿色通道”、推进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鼓励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修复工作、凝聚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共识、建立野生动物协同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等,从不同角度对于各协同保护单位如何联手、联动,形成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威慑效果进行了约定。灌南法院借助与公安机关的互动机制,构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线索举报奖励机制,探索生态修复金、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多种利用方式,将非法狩猎者交纳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款纳入公安机关110涉野生动物犯罪举报平台奖励款,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玄武法院联合高淳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局制定《关于建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协作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完善渔业资源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等职能衔接,切实保护水生态环境和资源。


(三)发送司法建议,弥补行政执法短板



积极探索建立环境司法职能延伸机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教育、指引、评价、预测功能,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供司法服务。玄武法院在依法审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同时,注重梳理总结相关企业、行政监管机构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企业不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修建暗管偷排有毒有害物质、环保检测人员将水质取样工作交由相关企业人员操作导致弄虚作假、第三方运营人员放任重点监控排污企业篡改自动监测设备数据逃避监管、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导致的污染环境事件高发等问题,及时向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发送司法建议,助力化解风险堵塞监管漏洞,推动生态环境资源的预防保护。生态环境和水务局收到后及时复函,表示将从加强重点企业巡查、加强警示教育、加强危废监管等方面切实提升环资监督和管理效果。宿城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该市沭阳县辖区涉野生动物案件数量上升明显,且涉案野生动物数量较多,该院在案件审结后及时向沭阳县相关单位发送《骆马湖流域大要案通报》,并向沭阳县政府发送《关于加强沭阳辖区涉野生动物监管的建议》,从执法力度、社会监督、网络监管、普法宣传四个方面提出改进措施的建议。该建议得到沭阳县县长批示,县检察院、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四、提升司法保障能力,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江苏法院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通过与高校开展合作,不断提升理论研究水平,积极开展重大环境资源案件庭审直播和法治宣传,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审判的司法需求。



01

探索新型队伍培养模式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资审判队伍建设,切实改进对下业务指导,统一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理念、裁判标准,培养和储备一大批具有环资审判经验的业务骨干,进一步提升“9+1”机制服务保障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水平,江苏高院专门下发文件,建立全省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审判人员上挂锻炼机制,从9家基层环境资源法庭中遴选优秀人员,分上下半年两个批次到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上挂锻炼,通过协助办理案件、调查研究、起草指导性文件、参加业务学习等方式,提高各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对环境资源审判的思想认识,统一司法理念,提升业务能力,从队伍建设角度确保环境资源法律在全省范围内的统一正确实施。



02

合作提升环资理论水平


2019年5月15日,省法院与河海大学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充分发挥高校专家资源丰富的优势,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培养体系完善的优势,组织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人员培训、进修,提升司法能力素养。充分发挥法院案例资源丰富的优势,选派法学或环境科学学生担任法官助理参与审判和调研,深入了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升实践技能,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人才储备。充分发挥法学院在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上的优势和人民法院在环境司法实务方面的优势,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案例研讨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进一步提升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以及高校环境法学教育水平,不断适应环境资源审判改革新格局,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江苏环资审判经验。2019年6月5日,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环境资源研究生教学实践基地”在如皋法院揭牌。2019年6月21日,灌南法院与河海大学法学院合作成立环境资源法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基地通过专家授课、邀请指导、案例研讨等方式,共享学术信息和审判经验,实现环境资源司法与教学的共赢。法庭还吸收河海大学环境资源法学专业研究生来院实习并担任法官助理,为法庭环境资源审判提供智力支持。



03

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


庭审是最生动的法治课堂。“9+1”机制运行后,无论是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还是各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都高度重视庭审普法与宣传教育的协作机制建设,不断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典型案件庭审普法与新闻宣传协作机制,与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江苏卫视、新华日报等中央、省级主流新闻媒体建立起密切的合作机制。先后组织开展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非法狩猎案件的专项新闻宣传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展  望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美丽中国需要司法保护。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当前,江苏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面临着新的目标任务。江苏法院将更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9+1”机制改革为重点,更新理念、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更好地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犯罪,促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举措;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职责。


通过优质高效的环境资源审判业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认同感与获得感,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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