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行政复议系一级复议制度,即针对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在非复议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而不能再次申请复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0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开盛,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蒙徽,该部部长。
再审申请人张开盛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1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开盛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住建部建复不受字(2019)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行政复议系一级复议制度,即针对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在非复议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而不能再次申请复议。本案中,张开盛针对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浙集复14(2019)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再次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一级复议制度,住建部以其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原审裁定驳回张开盛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张开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开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德申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书记员 申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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