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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林仲亨诉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0-07-23

【裁判要旨】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2.同级政府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复议机关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同级政府明显不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9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仲亨。

再审申请人林仲亨因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终15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仲亨以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系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予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本案中,林仲亨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以下简称广州交警高速五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其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州市政府亦明显不是广州交警高速五大队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广州市政府对林仲亨的复议申请未作出处理,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一、二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对林仲亨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林仲亨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林仲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林仲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光琴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 冰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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