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最高人民法院以颁布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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