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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发布 上海法院3起案例入选
2021-04-02

今天(3月31日)下午,2020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发布会在上海市妇女儿童服务指导中心(巾帼园)举行。会上发布了2020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优秀案例,其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三起案例入选。




两年一次的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由市妇联、市妇儿工委办发起,通过优秀案例以案说法,展示妇女儿童司法保护方面的优秀成果,旨在探索新时期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在全社会营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氛围。




2020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自今年1月启动征集,市女法官协会、市女检察官协会、市女律联及各区妇联共上报案例178个,征集案例数量较上一次评选增长近一倍。经过妇女儿童维权相关领域专家和媒体观察员初审、书面评审、现场综合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一群沉默者中发生的校园欺凌——汪某某被寻衅滋事、强制猥亵、敲诈勒索案》《出嫁女权益受侵犯基层联动破解难题——张某某等出嫁女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维权案》《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支持性侵被害人对教育机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刘某诉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立案监督斩断公共交通领域“咸猪手”——朱某某强制猥亵案》《“最严”追责给予未成年人“最强”保护——国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后首例瞒报追责案》等十大优秀案例,涉及当前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并广受关注的校园欺凌、未成年人性侵害、公共场所和职场性骚扰、失独老年妇女财产权益保护、未成年网络环境治理、农村出嫁女权益保护等多方面热点难点问题。




据悉,本次评选出的十大优秀案例更注重制度创新和机制完善,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对办理同类案件或者解决妇女儿童权益重点难点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借鉴意义。

2020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优秀案例


01

对性骚扰说“不”

——赵某与某信息技术研发(上海)有限公司

维护女性就业权利和女职工合法权益案

案例类型: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办案时间:2019年6月5日——2019年9月2日

办案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选送单位:上海市女法官协会



主审法官:章晓琳  


上海二中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赵某自2006年起与某信息技术研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5月,某信息技术研发公司收到女员工李某、王某甲、王某乙、中某发送的主题为“办公室性骚扰”的联名邮件,称赵某工作期间对女员工有摸手、碰胳膊、拍大腿等不当行为,请求严肃处理赵某,为保护女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之后,该公司分别向李某、王某甲、王某乙、林某、中某访谈,并记录。其中3人作出赵某有性骚扰行为的陈述。另2人称:听说其他女员工被赵某碰触。此后,该公司与赵某访谈,赵某称前述行为系自己关心员工的正常合理举动,并非性骚扰。当日该公司以赵某“在工作中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的行为”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中的义务与责任。本案系用人单位将在工作场所实施性骚扰行为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维护被骚扰女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基本尽到了对性骚扰行为的防治义务。该案通过媒体的报道,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一方面坚决拒绝做性骚扰者的庇护伞,较好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对用人单位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反性骚扰机制起到激励作用,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02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支持性侵被害人对教育机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刘某诉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儿童保护

办案时间:2019年3月27日

办案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选送单位:上海市长宁区妇女联合会



主审法官:顾薛磊


上海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法学硕士,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


2017年9月13日至10月18日期间,刘某(未成年人)在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办学中心学习书法。廖某某是该中心聘请的书法老师。廖某某利用教授刘某练习书法之机,多次猥亵刘某。2018年4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廖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2019年刘某认为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要求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最后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教育培训机构中的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猥亵等性侵犯罪频发,迫切需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预防水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秉持从严、从重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原则,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外,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根据培训机构存在的过错以及儿童的康复过程与康复需求,判令培训机构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这是一项创新性的举措。




通过判罚精神赔偿金,不但践行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帮助遭受侵害的儿童进行精神抚慰和补助;更在一定层面处罚培训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警示,有助于督促培训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给儿童一个安全、健康的培训环境。



03

引入探望监督人制度 

切实保障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

——原告林某诉被告吴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人身权利

办案时间: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22日

办案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选送单位:上海市女法官协会



主审法官:姚轶捷


上海静安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林某(女)与吴某(男)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名果果(化名)。两人离婚后,果果由吴某抚养。2020年3月,林某要求对女儿果果享有探望权将吴某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法院经社会调查了解到,果果患有非典型性自闭症。基于孩子的特殊性及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程度,承办法官强化了亲职教育、社会调查等工作,引入探望监督人参与案件后续执行,全面保障了患病儿童的权益,使探望活动真正成为打开未成年人心扉、感受母爱亲情的正面渠道与途径。特别是探望监督人制度具有的监督跟踪、亲职教育、司法调解、社会调查等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探望难、执行难等审判实践难题。通过调研与实践,该制度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形成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已经在多起疑难案件中适用,成效明显。




探望权的行使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遭遇的难题,而本案是一起针对自闭儿童的异地探望纠纷,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在直接抚养方不愿配合、需要探望的孩子无法配合的情况下,承办法官秉持“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采取引入青少年社会工作者评估孩子具体情况、对父母进行亲职教育、指定社工为探望监督人辅助后续探望事宜等措施,多管齐下,成功解决了这起特殊儿童的探望纠纷。本案不仅是引入社会力量解决探望权纠纷的有益尝试,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司法实务中探望权救济措施的不足。



04

一群沉默者中发生的校园欺凌

——汪某某被寻衅滋事、强制猥亵、敲诈勒索案

案例类型:儿童保护

办案时间:2019年10月15日——2020年2月28日

办案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选送单位:上海女律师联谊会




和《少年的你》一样的情节,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校园里。高一的汪某某刚入校园时就因为性格孤僻软弱而时常被同学李某某欺负。由于汪某某的忍气吞声,李某某的欺凌逐步升级,课间李某某多次把汪某某带到洗手间逼迫其喝尿等侮辱人格的行为,还强迫其购买自己的二手游戏、鞋子并虚构校外借款人强行借款给汪某某从中收取高额利息。在实施这些校园欺凌的时候,班上的大多数同学都知情,但这些同学都成了沉默的旁观者。法庭上,被告人说:被害人一直是我最好的朋友。最终,李某某被判定构成寻衅滋事、强制猥亵、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近年来,校园欺凌时有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给学生带来伤害,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尽管各级教育部门及司法机关都非常重视校园欺凌的治理,但校园欺凌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




在校园欺凌防治过程中,通常会遇到“发现难”“处置难”“干预难”等困境。比如本案中被害人汪某某虽然一直遭受校园欺凌,却不敢告诉父母,即便告诉父母也会被粗暴拒绝;遭受长期欺凌的汪某某心理极度脆弱,需要心理干预才能走上生活正轨。




对于校园欺凌,需要被害人勇敢地说出来。家长、教师要重视学生身心的变化,及时认真对待学生欺凌的处置。教育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校园欺凌要零容忍,严厉打击校园欺凌事件,还学校、学生一个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



05

出嫁女权益受侵犯 基层联动破解难题


——张某某等出嫁女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维权案


案例类型:财产权益

办案时间:2019年1月——2019年4月

办案单位: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妇联

选送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妇女联合会



在农村,农民因为土地权益而引发的矛盾不在少数。部分出嫁妇女因为历史原因,或者是一些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致使她们在土地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矛盾。张某、范某甲、范某乙等3人是跃进村的出嫁女儿。2019年1月,她们向镇妇联寻求维权帮助,因三人是出嫁女儿,按照队情民意,出嫁女儿虽然户口还在本生产队,但是不享受生产队的分配利益。张某等三人认为她们是农村户籍,但是在夫家没有土地,又不享受娘家的分配,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随后的2-4月,镇妇联、司法所、综治窗口以及土地流转中心等多个部门进行联动,通过上门走访、听取意见、召集会议、劝说引导等,最终顺利解决本案。在整个过程中,姐妹议事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她们认真商讨此事解决方案,同反对的村民面对面做通思想工作,妇女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成效由此体现。



土地问题是农民最大的民生问题。农村土地权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容被侵害。在农村,妇女出嫁后犹如泼出去的水,即便在娘家依法应该享有的土地租金分配收益,往往也会被有意无意地剥夺。如何破解该难题?崇明区竖新镇妇联、镇综治中心在处理该类纠纷过程中注重调查事实,抓住主要矛盾,联合多个部门,动员多方力量,积极主动沟通,耐心细致解释,协调解决方案,将情理法贯穿于调解全过程,最终维护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而且为解决辖区内的类似问题提供了范本,起到了教育、引导和示范的积极效果。




06

立案监督 斩断公共交通领域“咸猪手”

——朱某某强制猥亵案

案例类型:人身权利

办案时间:2019年12月——2020年4月

办案单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选送单位:上海市女检察官协会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七号线列车车厢内,用手触摸其前侧的被害人卫某臀部,还采用生殖器顶撞臀部、双手触摸臀部与腰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等,遭到被害人大声呵斥并报警。朱某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行为。为解决公共交通领域因猥亵行为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没有明确界限而使性骚扰难以入刑的难题,加大妇女儿童安全出行保障力度,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展《公共交通领域猥亵犯罪实务探究》的调研,联合法院、公安召开“公共交通领域强制猥亵刑事案件研讨会”。形成《公共交通领域强制猥亵犯罪取证指引》,通过公检法联席会议,联合会签,保证了对公共交通领域“咸猪手”的精准打击,保障乘客出行人身安全。




公共场所和职场的性骚扰是严重侵害妇女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的丑恶现象。性骚扰的实质是一种基于性别歧视、侵犯妇女的人格尊严、身体乃至性权利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对妇女的猥亵、侮辱,或在职场利用职权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社会影响极坏,对妇女身心伤害特别严重,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本案例的重要贡献是:1、体现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条款,对公共场所猥亵、侮辱妇女的现象保持高压态势。2、本案依据会签的《公共交通领域强制猥亵犯罪取证指引》,完善了有关证据要求,体现了法律的正义和威严。“指引”为处置公共场所猥亵、侮辱妇女案件,提供了指南,提高了打击犯罪的有效性。3、该“指引”是国内在同类案件刑事处罚规范方面的工作创新和有益探索。



07

“最严”追责给予未成年人“最强”保护

——国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后首例瞒报追责案

案例类型:儿童保护

办案时间:2020年3月——2020年7月

办案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选送单位:上海市女检察官协会



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针对教师性侵儿童涉校案件中学校负责人未履行强制报告制度义务的情况,用足用好法律监督手段,及时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向区纪委监察委移送线索,督促对两位学校负责人分别作出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及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降级的处分,以“最严”追责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最强”保护。


该案系国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后首例瞒报被追责案件,获得领导的重要批示和高度肯定。同时,区检察院以个案办理为突破口,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参与推进社会治理,推动区委区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对校园安全建设进行全面整改,将法治教育纳入本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必修课程。区检察院会同区妇联、区民政等部门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凝聚学校、社会、政府、司法多方力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未成年人保护。




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犯罪人,往往是未成年人身边的熟人。相关部门积极出台司法解释或规定,要求负有上述职责的群体对性侵未成年人行为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瞒报或谎报要承担严格责任,谨防性侵未成年人的“灯下黑”现象。




该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落实强制报告规定为抓手,不但对于实施性侵的责任人进行刑事追责,更对瞒报的学校负责人进行追责,体现了国家对性侵未成年人零容忍、从严打击的态度。通过从严惩处相关责任人,有助于学校明确责任,是落实法律规定与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的具体体现。



08

维护儿童权益 妇联出庭“代言”

——撤销蒋某某监护权案

案例类型:儿童保护

办案时间:2020年9月——2020年11月

办案单位:上海市闵行区妇女联合会

选送单位:上海市闵行区妇女联合会



蒋某某将刚出生的女婴蒋某遗弃在医院长达近五年,孩子被送到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由于没有户籍和出生医学证明,孩子得不到有效的监护,也无法入学接受教育。相关部门主动作为,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向法院提出撤销母亲监护权的申请,闵行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区法院委托区妇联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区妇联第一时间汇集了律师智囊团,查阅卷宗,调查走访了解孩子及其直系亲属和案件第三人——市儿童福利院的基本情况,与法院合议庭多次沟通,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直接参与诉讼,充分弥补了未成年人话语权短板,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儿童权益。该案是闵行区首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全市首例将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引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为全面保护诉讼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




蒋某是个苦命的非婚生子,因患有先天性疾病被生母遗弃,生母被判入狱服刑,生父下落不明。一出生便遭遇无人监护、无法落户、无经济来源等生活困境,所幸的是得到了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的悉心呵护。




为了孩子,儿童临时看护中心、闵行区检察院、闵行区妇联分别以申请人,支持起诉人、儿童权益代表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撤销生母的监护权人资格,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支持申请,并指定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一场落实综合救助措施、联手开展帮扶救助的爱心接力,共同为蒋某的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撑起一片艳阳天。



09

女儿的“替身”

——保护失独老人财产权益案

案例类型:财产权益

办案时间:2018年5月——2020年12月

办案单位: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

选送单位: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



朱某某和丈夫袁某某早年育有一女,99年大学毕业后意外死亡。后朱某某在工作中结识某银行信贷员屠某。屠某获知朱某某丧女,对其格外关心,对外自称是朱某某的干女儿,朱某某对其也十分信任。后屠某辞职经商。2016年-2017年期间,屠某以帮助新能源投资为名,自朱某某处取得人民币200万元。2018年,屠某让朱某某签署工商变更委托书,将朱某某变更为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K公司股东。K公司系空壳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实际仅到位80万元。后屠某以K公司为名向N银行借贷1000万元,并以朱某某的两套房产作为抵押,且办理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书。之后,K公司未还款本金及利息,N银行申请拍卖朱某某房产。


承办律师还了解到,朱某某的配偶袁某某(70岁)未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冒名签字的是屠某的父亲。K公司取得1000万元后迅速转移。朱某某因自住房产将被公证处强制拍卖而找到承办律师求助。承办律师通过多管齐下,境内外追踪,查找关键证据,为朱某某维权成功。




投资、抵押、担保等金融知识对从未涉足金融业的老年人来说是一个陌生的世界,盲目涉足或被骗涉足必然伴随着高风险,随时可能出现血本无归、倾家荡产的结局。而因子女缺位,失独老人更容易被别有用心之人的“热情”“关爱”所迷惑,以致放松警惕,结果“被投资、被抵押、被担保”,直到骗子跑路,老人才如梦方醒。因此,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依法保护老年妇女合法的财产权益,又提醒广大老年朋友,高收益伴随高风险,面对诱惑,要擦亮眼睛,不上当受骗;提醒社会各界要特别关爱失独家庭的老人,对于该类人群的养老、安全(包括人身及财产安全)给予更多的重视与关怀,让老年人能够真正“吃不愁、病不忧、孤不独、乐有伴”。



10

净化网络空间 守护儿童成长

——以行政公益诉讼治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环境

案例类型:儿童保护

办案时间:2019年6月——2020年9月

办案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选送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妇女联合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成年人利用同性色情招嫖网站,介绍未成年人提供同性有偿性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此类网站以及互联网上存在的其他色情内容等,存在可能损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前期调查取证、查询法律法规、调研走访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为提出行政公益诉讼作充分准备。最终,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网络治理行政职责的公安机关积极履职,对涉案网站予以打击取缔,对网上不良信息予以清除,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加大网络安全宣传,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该检察建议得到公安机关积极回复和全面落实,取得较好的治理效果。




互联网既有信息体量大、阅读查用便捷的特点,又有管控困难的不足。在为未成年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其运用不当影响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办案机关深挖个案,通过关键词检索,发现其他涉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通过建立网络安全治理联动机制,达到预防效果。通过在涉未成年人网络治理领域进行公益诉讼“等”外探索,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契合了习近平总书记“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的期望理念,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上海女性”微信公众号

作者:申晓莲

责任编辑 | 邱悦

声明|转载自“浦江天平”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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